争议解决
言上诉讼周报|莉莉丝打击游戏私服;爱奇艺起诉海螺AI;销售“刮码”卡姿兰化妆品构成侵权
- 发布日期
- 2025-01-13
争议解决
互联网诉讼:
·莉莉丝打击游戏黑灰产,私服牟利被法院判处刑罚
·爱奇艺起诉海螺AI版权侵权,指控擅用其素材进行AI模型训练
·改名换姓他人微短剧作品并“搬运”至自有平台,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露娜洁面仪维权成功,法院判决侵权方支付450万赔偿款
·销售“刮码”卡姿兰化妆品,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侵权诉讼未定时大肆宣传“胜诉在即”等不实信息,法院判决构成商业诋毁
·离职员工窃取前司技术图纸后成立公司并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中小企业可请求大型企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企业经营过程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公司涤除其登记信息
·企业以公司股权变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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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诉讼
1.莉莉丝打击游戏黑灰产,私服牟利被法院判处刑罚
莉莉丝旗下《小冰冰传奇》游戏长期受玩家喜爱,但本案犯罪分子在未经莉莉丝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小冰冰传奇》的游戏源代码、人物设定、故事情节等,通过非法渠道运营,获取巨额利润。莉莉丝游戏在获取侵权线索后迅速联动徐汇公安,并在一个月内辗转武汉、珠海、洛阳等地成功抓捕10名涉案嫌疑人,徐汇检察院于2024年11月向徐汇法院提起公诉,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叶某某等五人明知侵犯他人侵犯著作权,仍为游戏私服进行推广及资金结算,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数百余万元;判决该五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到两年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到三十万元不等。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法院
2.爱奇艺起诉海螺AI版权侵权,指控擅用其素材进行AI模型训练
近日,知名视频平台爱奇艺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国内AI初创企业MiniMax在AI模型训练及内容生成流程中涉嫌侵犯其版权。据新闻报道,MiniMax被指控未经授权使用了爱奇艺享有版权的素材进行模型训练,导致生成的内容构成了对爱奇艺版权的侵犯。爱奇艺方面强烈要求MiniMax立即停止这一侵权行为,并索赔约10万元人民币。而MiniMax方面则可能提出抗辩,声称所涉素材为公开资源或由用户输入,并试图依据技术中立原则来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目前该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3.改名换姓他人微短剧作品并“搬运”至自有平台,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被告公司将原告公司投资制作的微短剧改名换姓后,“搬运”至自己经营的视频平台播放,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案涉微短剧未被列入《2023年6月全国重点网络微短剧拍摄备案公示》信息,其权属并不存在。案涉短剧根据相关小说改编摄制、每集时长为2至3分钟左右、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听作品,某视频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案涉微短剧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抖音平台账号发布案涉微短剧推广链接,并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发布了与案涉微短剧名称不同、但集数与内容等完全一致的微短剧,该微短剧包含某视频公司在授权平台收费播放的内容,侵犯了某视频公司对案涉微短剧享有的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露娜洁面仪维权成功,法院判决侵权方支付450万赔偿款
斐珞尔公司主张露娜(LUNA)系列洁面仪共同具有的装潢特征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告抗辩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中四款型号及其装潢在市场上已为公众知晓。法院认定,虽然本案涉及六款型号的露娜(LUNA)洁面仪产品,但共同指向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仍属一个,被侵害的权利装潢也应为一个,即该系列洁面仪共同具有的装潢特征,而该系列洁面仪共同具有的装潢特征经过权利人一定时期宣传推广和持续使用,已经与涉案商品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客观上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侵权产品与露娜系列洁面仪商品构成装潢相近似。
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销售“刮码”卡姿兰化妆品,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为知名化妆品牌公司,拥有“卡姿兰”等系列注册商标。原告化妆品产品提供了追溯码,能够识别、追溯商品来源以及辨别真伪。被告在其运营网店销售原告“卡姿兰”商标商品时,刮掉了原告在产品上标注的溯源码,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设置溯源二维码主要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便于产品质量追踪,被告人为刮损溯源码的行为,主观上有隐藏产品来源的目的,客观上破坏了产品的整体性、导致关键信息丢失,影响了该产品的溯源、鉴真功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商标权利人商誉受损、增加管理难度。被告不正当地利用原告多年经营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并未在商品详情页面对“刮码”行为进行告知,依旧以全新正品形式销售,并从中直接获取收益,该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对原告的品牌价值造成贬损,法院认定被告相关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广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3.侵权诉讼未定时大肆宣传“胜诉在即”等不实信息,法院判决构成商业诋毁
被告洁威公司、氢洁公司与原告欧亚惠通公司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原被告双方尚有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且未做出生效判决,但被告公司在公共平台发布“上海法院胜诉在即”等言论,原告认为相关言论构成商业诋毁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侵权诉讼尚无定论的情况下,通过宣传册、微信、抖音、快手等渠道大肆宣传“胜诉在即”“已经到了在开庭确定赔偿额与惩罚性5倍赔偿阶段”“仿品”等表述已明显超出合理范畴,且未举证证明上述表述具有事实依据,具有虚假性和误导性。事实上,涉案专利后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相关诉讼被法院驳回,虽然涉案专利尚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但足以佐证相关表述缺乏事实依据,可以认定属于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赔4万元。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4.离职员工窃取前司技术图纸后成立公司并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侯某、丁某等四人均系某重型装备外资公司前员工,侯某离职时私自将公司的三种型号掘进机电子图纸拷贝带离公司。离职后,侯某、丁某等人分别成立新公司
并使用上述图纸开展生产、销售,侯某等四人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掘进机产品设计图纸是技术信息的载体,承载了案涉产品的设计思路、产品样式、结构尺寸等技术要素,需要通过反复计算、试验、改进才能定型。某重型装备公司将上述设计方案作为企业核心秘密加以保护,与案涉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侯某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丁某明知侯某的上述行为,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均侵犯了某重型装备公司的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中小企业可请求大型企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某物产(广州)有限公司与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某物产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但某上海轨道分公司拖欠货款2,506,163.60元。某物产公司诉请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等,某上海轨道分公司以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为由抗辩。法院认为,即便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违约方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双方当事人分属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在无约定标准时,可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确定赔偿标准,对《支付条例》实施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因此法院判决某上海轨道分公司支付货款、贴现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企业经营过程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公司涤除其登记信息
原告张某在被告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司机并挂名法定代表人,但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离职后,张某多次要求被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未果,遂诉请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法院查明,公司实际由韩某经营管理,张某未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仅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因张某非公司股东,无法通过内部救济途径变更登记。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涤除张某的法定代表人登记。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3.企业以公司股权变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构成违法
2007年1月,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副总经理。2021年8月10日,房地产公司以集团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黄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黄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黄某的请求,黄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董事会免去黄某的高管职务原因为股权变动,股权变动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房地产公司解除黄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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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成式人工智能语境下的著作权困境与纾解路径
作者:李辛扬(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规模性、涌现性和通用性等特点,对著作权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少数学者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版权客体持谦抑态度,多数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但在现有著作权法律框架下,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面临挑战,人工智能在输入阶段的行为可能涉及对作品复制权的侵犯,而在输出阶段,人工智能可能会“记住”并“复现”所学习内容,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非表达性使用”的要求,从而引发著作权侵权。因此,相关部门应根据不同功能场景下人类作为中介因素参与内容产出的程度,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并且制定更加开放的合理使用制度。
文章来源:《传播与版权》
2.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包装装潢的保护
作者:刘维(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陈艺瑄(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为“反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比如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商标法》第32条后段是对未注册商标权益的保护;在商标侵权程序中,《商标法》第59条第3项是对未注册商标权益的保护。在这些场景中,未注册商标经过实际使用而形成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商誉,产生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而,这些条文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都设定了“有一定影响”和“识别性”的要件。当竞争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市场混淆时,未注册商标持有人还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制止他人的混淆行为(“假冒之诉”)。根据该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最近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本项中包装装潢的保护,存有一定争议。本文尝试从理论上对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提出一孔之见,以就教于同仁。
文章来源:《知产财经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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