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权利竞合时,以侵权为由起诉还能按合同约定管辖吗?

发布日期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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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针对《超次*》游戏签订《授权推广运营合作协议》,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授权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运营该游戏并进行宣传推广,双方按比例分成收益。双方还约定,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应在合作运营游戏期间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尽最大努力进行推广,不得在合作游戏其他运营商服务器通过聊天、论坛、游戏内邮件或者玩家QQ群内,恶意发布入驻奖励政策等拉人行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发现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擅自雇佣多人在《超次*》游戏内大量发布入驻奖励、低价优惠等信息,恶意引诱玩家至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推广运营渠道充值消费,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抢夺本应属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游戏收益,故提起诉讼,明确追究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侵权责任。

广州天河区法院立案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认为案件应当由深圳南山区法院管辖,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天河法院裁定驳回后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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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和本案案情,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二)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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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案由是对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准确确定案件的案由。在多个法律关系中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本案有权选择请求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其主张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赔偿损失等能否成立,需经案件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但不影响一审法院根据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的案件性质是违约而不是侵权,主张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及其事实理由不符,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以涉案《授权推广运营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其财产权益遭受侵权损害为由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并认为应以侵权诉讼来确定本案争议的管辖权。经查,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的侵权系因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亦即该侵权系因合同而产生,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推广运营合作协议》第13条第13.7款约定,“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协商未果时,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由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该约定并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故本案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协议管辖条款使用的虽是“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表述,但鉴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基于对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探求,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所表述的“原告所在地”的含义,可以合理地解释为“原告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一审法院管辖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的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属、侵权纠纷,涉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之外的,诉讼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纠纷即属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此外,本案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另案并非必须合并审理的案件,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2025)粤73民辖终47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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