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游戏诉讼百案•其他01|游戏认定实质性相似一定要进行源代码比对吗?

发布日期
2025-12-03


盗版游戏获822万次下载,被告不提供源代码,原告要如何维护权利?法院是否需要对源程序及目标程序的相同或实质性近似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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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首先,羲某公司已提交其涉案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并提交被诉侵权游戏软件开发者信息及游戏运行视频及运行结果相应页面打印件,如前所述,“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在主地图的开机页面等多个运用场景的画面均相同,在人物形象、游戏场景、游戏玩法等近似度高。其次,烘某公司未于指定期限内提交涉案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的源代码,也未能对被诉侵权游戏软件运行页面与“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运行结果近似度高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最后,烘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及目标代码与“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存在实质差异,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无需再对“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源程序及目标程序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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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羲某公司是“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著作权人,消费者只能通过A平台下载正版游戏。被告烘某公司在未取得羲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某某商店”APP上传被诉侵权游戏“樱花校园世界”,供用户免费下载。经比对,原告认为“米加小镇:世界”软件运行后与被诉侵权游戏在运行过程中,从游戏画面到游戏场景、地图、建筑物和游戏人物、游戏玩法等几乎完全相同。


原告认为,“米加小镇:世界”游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诉侵权游戏下载量高达822万次,严重侵犯羲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烘某公司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负担本案诉讼费;邵某作为一人股东对烘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认为,“米加小镇:世界”的游戏规则不具有独创性,其中的人物、地图等元素都是依附于规则来体现游戏内容,且被诉侵权游戏仅在“某某商店”上架,仅在某某手机用户中传播,其传播范围以及影响力较小。同时,烘某公司、邵某愿意删除侵权图片并支付相应使用费,但原告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偏高,并主张烘某公司与股东邵某个人财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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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一)关于涉案被诉侵权游戏软件是否侵害羲某公司享有的“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认定羲某公司为涉案“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尚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保护。


1.烘某公司是否曾接触涉案“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


关于羲某公司的涉案“米加小镇:世界”游戏的公开时间问题,其所提交的网站页面截图显示,“米加小镇:世界”游戏宣传视频于2019年11月11日上传至公开网站,烘某公司对该事实亦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认定。而且,公证书载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的版本信息“21.07.17”,更新时间“2021-07-16”,该时间晚于“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信息的公开时间,结合考虑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的开启界面中出现的英文名称“MigaWorld”与“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的开启界面出现的英文名称“MigaWorld”相同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烘某公司存在侵害“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复制权的事实


2.“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的源程序及目标程序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1)被诉侵权游戏软件运行结果与涉案“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运行结果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羲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游戏内容与涉案“米加小镇:世界”游戏内容高度一致。经比对,被诉侵权游戏软件运行结果与“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的运行结果的相同处包括:(1)关于游戏主地图运行场景画面。“米加小镇:世界”游戏与被诉侵权游戏运行后在开启页面、主地图……家具店、游乐场等等的运行结果画面均一致。而且,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的开启界面中出现的英文名称“MigaWorld”与“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的开启界面出现的英文名称“MigaWorld”相同。(2)关于人物形象。“米加小镇:世界”游戏与被诉侵权游戏的运行结果显示两者的人物角色形象近似度高,在同一场景中,被诉侵权游戏显示的9个人物形象与“米加小镇:世界”游戏相应的人物形象重合。(3)关于游戏玩法。“米加小镇:世界”游戏与被诉侵权游戏的运行结果显示两者在“运动馆”“超市1楼仓库”“游乐场1”“火山区景点”等游戏玩法的近似度高。由此可见,“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在主地图的多个运用场景的画面基本一致,在人物形象、游戏场景、游戏玩法等近似度极高。而且,烘某公司对于“米加小镇:世界”游戏与被诉侵权游戏运行结果显示相同画面的证据无异议。


(2)“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是否需要对源程序及目标程序的相同或实质性近似进行比对的问题


法院认为,首先,羲某公司已提交其涉案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并提交被诉侵权游戏软件开发者信息及游戏运行视频及运行结果相应页面打印件,如前所述,“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在主地图的开机页面等多个运用场景的画面均相同,在人物形象、游戏场景、游戏玩法等近似度高。其次,烘某公司未于指定期限内提交涉案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的源代码,也未能对被诉侵权游戏软件运行页面与“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运行结果近似度高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最后,烘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及目标代码与“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存在实质差异,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无需再对“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源程序及目标程序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进行比对


综上,现有证据已形成优势证据,证明“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二)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停止侵权的问题。本案中,烘某公司实施有复制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软件的行为,羲某公司诉请要求烘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网络传播等侵犯羲某公司的“米加小镇:世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的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羲某公司未举证证实烘某公司侵害其改编权,法院对此不予认定。至于羲某公司诉请要求烘某公司下架、停止运营、删除被诉侵权游戏,亦属烘某公司停止侵害羲某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方式,不再重复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关于羲某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羲某公司主张其律师费5万元,但其未能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证实其律师费的实际支付金额及其费用标准的合理性,故一审法院仅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并根据涉案证据情况酌情确定为15000元。关于羲某公司主张其支出公证费29286元,虽其所提交的公证费发票与涉案公证书的公证处名称一致且发票中备注有公证书保全编号信息,但羲某公司在(2022)粤73知民初175号、(2022)粤73知民初176号案件中均提交(2021)粤汕粤东第3626号、第3292号公证书及(2021)粤广南沙第30927号、第30928号、第30959号公证书作为证据,并据此主张维权合理费用,故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在本案中仅对15543元的公证费用予以支持。


关于邵某是否需对烘某公司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烘某公司的财产与邵某财产相互独立,烘某公司、邵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市烘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羲某数字(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米加小镇:世界游戏软件(MigaTown:MyWorld)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广州市烘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羲某数字(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0543元;三、被告邵某对上述第二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羲某数字(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羲某数字(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406元,广州市烘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邵某共同负担3394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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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游戏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应注重研发过程的存证,妥善保管开发全过程的设计底稿、沟通记录等原始材料,在遭遇侵权时,除技术代码外,应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权利游戏和侵权游戏运行界面、逻辑、元素等外在表达证据,从而形成完整证据链。当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方时,若被诉方不能对高度相似的运行结果进行合理解释,也未能举证证实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及目标代码与权利游戏软件存在实质差异时,法院无需再对权利游戏软件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源程序及目标程序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进行比对。


来源:(2024)最高法知民终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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