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游戏诉讼百案•合同02|提供“全托管”技术服务的合同为何无效?
- 发布日期
- 2025-12-10
争议解决

游戏企业寻求业务拓展与技术合作的路上,是否也曾被“高收益、全托管、一站式服务”的宣传所吸引?当心合作模式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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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协议约定的合同模式为被告向原告提供VPN服务、境外游戏账号、自动化脚本工具(外挂)及技术支持,使原告能够通过规模化、自动化的方式在境外游戏《某》中获取虚拟收益,该合作模式的合法性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该合作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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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某网络制作一份宣传图片在网页上进行宣传,名称为“2022某搬砖方案”,内容为:1.VPN成本:因为是国外的游戏单手机单IP一套设备20台手机1000元/月/套;2.账号成本:1台手机需要3个号轮流自动切换;一套设备20台手机需要60个号;免费提供小号,封号包赔;3.脚本成本:目前脚本价格1000元/月,支持一套设备(20台手机);4.利润预计:1级小号自动练级3天左右成号;成品号一套设备利润大概1000元左右/天;前期一个月利润大概30,000元左右/月;5.套餐价格10,000元:220台高性能手机,三星S9+(4+64G存储);游戏账号60个免费提供;游戏搬砖自动化工具;全套技术+教程+售后服务(1对1包学会)。
原告某公司被宣传图片吸引,通过微信联系被告某网络人员郑某进行沟通,通过微信合意,形成《游戏托管式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如下被告托付原告承接手游《某》托管式投资合作以及被告提供游戏更新和脚本软件维护,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应的适配手机主板、游戏账户、脚本软件、装机等配套。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公司在被告处订购10套设备并支付金额90,000元,原告某公司收到被告某网络送到的设备手机后不久,设备手机出现不能运行游戏的情况,多次向被告某网络人员进行催促要求解决问题不果,原告某公司将订购的设备通过顺丰快递回“某搬砖”项目合伙人被告郑某处,郑某于6月28日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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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案涉《游戏托管式合作协议》的效力认定。经审查,案涉《游戏托管式合作协议》的核心内容与履行模式为:被告向原告提供VPN服务、境外游戏账号、自动化脚本工具(外挂)及技术支持,使原告能够通过规模化、自动化的方式在境外游戏《某》中获取虚拟收益,并最终转换为现实货币利润。该合作模式的合法性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该合作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某公司因该无效合同向被告某网络支付了90,000元款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被告某网络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返还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被告某网络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其提供的VPN服务、外挂程序及规模化游戏牟利模式涉嫌违法,仍通过网页宣传等方式招揽客户、订立合同并收取高额费用,存在过错。原告某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从事投资活动时,理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其投资合作模式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其被“高额收益”宣传所吸引,对合作中明显的违法风险(如使用VPN、外挂等)采取放任态度,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对于原告的利息损失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合同以某网络对外宣传与订立,某网络应当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唐某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某作为合同磋商、款项收取、设备交付等合同签订及履行行为具体经办方,且本身郑某即为某网络宣传的某板砖项目的合伙人,另还出具了承诺书,基于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的法律规定应当也对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某网络中心、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款项90,000元;
二、被告郑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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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以提供VPN、外挂及自动化脚本为核心,以实现境外游戏规模化“搬砖”牟利为目的合作模式,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
企业作为商事主体,在从事投资活动时,理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其投资合作模式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游戏企业对外合作时,应当实质审查合作内容是否涉及非法访问、外挂使用、账号违规交易等存在法律风险的行为。
来源:(2025)湘1103民初4200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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