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玩家利用游戏充值漏洞获取私利,游戏公司如何维权?
- 发布日期
- 2026-02-26
争议解决

玩家利用游戏充值漏洞获利,游戏公司要如何打击维权?又要如何追讨损失?游戏玩家利用游戏漏洞获取私利,看似“薅羊毛”的行为,有的已触犯法律的底线。近期和平法院审理这样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案件。
#游戏诉讼百案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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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张某发现某公司平台下两款游戏充值功能存在漏洞后,合谋利用第三方软件同时登录多个游戏账号,主账号充值后同步在线的其余账号均获取等值游戏币,购得游戏装备后低价出售,获利3万余元,造成某公司损失7万余元。刘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罪行,退赔了某公司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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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考虑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被害公司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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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案例
某公司与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022)京0491民初2349号】——被告非法获取的游戏币的市场价值为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某游戏是原告某公司研发并运营的一款手机网络游戏,被告刘某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某游戏进行非法“刷单”,即在未向某游戏进行实际充值的情况下,非法获得了某游戏的大量游戏币(元宝)。被告非法获取游戏币后,以七折的低价转卖给其他游戏玩家获利,非法获利金额人民币近130余万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利用原告经营的网络游戏充值漏洞,在不实际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获得并对外售卖游戏币,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0)京0108刑初1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某利用涉案游戏漏洞进行充值并售卖游戏货币,非法获利人民币130余万元;该判决同时认定,“经对被害单位提供充值记录与被告人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进行比对,发现部分充值记录与微信、支付宝对应的交易记录呈现明显规律性,即某账号向被告人的微信、支付宝转账后,有对应的游戏账号及有对应的充值记录,且游戏充值金额与转账金额的折扣率相对稳定,相应的记录均有多次,经核实被告人刘某对于比对的相关交易情况予以认定,认可为其非法获利的金额,辩护人亦未提出异议,控方亦未提出异议,法庭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可以将比对的收款记录作为获利金额。”该裁判结果可以证明,游戏币具有客观的市场价值,又因被告非法获取的游戏币对作为涉案游戏运营者的原告本可以获取的经济利益具有替代性,故本院认定被告非法获取的游戏币的市场价值即为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案中,原告主张按照被告非法充值的金额折算人民币金额的七折计算市场价值,但其所主张充值金额来源于其公司提供的后台记录,在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原告所主张的金额。鉴于在先生效的刑事判决已认定被告非法获利为130余万元,该价值系被告非法充值并售卖游戏币的实际市场价值,且该获利与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有直接对应关系,故据此应当认定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30余万元。
来源:天津和平区法院
(2022)京0491民初2349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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