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29万损失仅获赔1.8万:游戏企业商业秘密维权为何“赢了理却输了钱”?

发布日期
2026-07-02



在社交媒体盛行的当下,员工将工作日常分享至平台极易引发泄密风险。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员工泄露未上线游戏画面致公司损失29万,法院却仅判赔1.8万。这一巨大落差折射出游戏企业保密制度及违约金条款设定的诸多痛点,值得高管与法务深思。

1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中均对于商业秘密以及违反行为进行了明确约定,兼之所在项目所涉游戏尚未上线,故张某所涉工作内容属于商业秘密范畴。


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来综合确定员工需要承担的责任:1.劳动者过错程度、2.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3.因果关系的直接性。



2

基本案情

张某入职互联网公司,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均约定严守商业秘密,违约需赔付50万违约金。入职后,微某互联网公司将张某派至合作方公司项目从事创作美术作品工作。


入职仅半个月,他在项目会议私自录屏,把尚未上线的游戏画面,以“高糊版”为名发布在个人小红书,35秒视频收获300多浏览量及15个收藏。


公司发现后立刻要求删视频,次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平息舆情、弥补损失,企业支出维权监测费9万元,还向合作方赔付20万元。


企业随后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及根据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21万元,合计50万元。张某辩称视频不算泄密、自己是试用期低收入无力赔偿,还主张保密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3

法院认定

一、关于涉案视频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在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部秘密性信息;2.具有现实的或潜在商业价值的信息;3.用人单位针对该信息采取了具体的、特定的保密措施。


本案中,互联网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均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涉案游戏尚未上线,因此,张某所涉工作内容属于商业秘密范畴。


二、关于保密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仅在两种场景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二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除此之外的违约金约定均属无效,不能直接作为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依据。


据此,本案中互联网公司与张某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的50万元违约金应认定为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泄密无需担责,若劳动者的行为确实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单位的损失范围内进行赔偿。


三、关于赔偿金额的酌定因素

如确定存在泄露商业秘密之行为,首先需要确定泄密后用人单位为补救泄密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


其次在已对于因补救泄密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固定后,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来综合确定员工需要承担的责任:1.劳动者过错程度:是否故意泄密直接影响赔偿责任的认定。2.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赔偿金额应结合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合理承担。3.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与用人单位所主张的损失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法院最终酌定1.8万元赔偿,正是结合了微某互联网公司实际损失金额、张某系试用期员工收入有限、公司自身也存在保密管理疏漏等因素作出的综合判定。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4

实务建议

公司因泄密损失29万元,最终仅判赔1.8万元。这一巨大落差背后,折射出游戏企业在保密制度设计、违约金条款设定及内部管控机制上的诸多痛点,本案敲响了游戏企业保密合规管理的警钟:


1.摒弃“违约金依赖”:切勿认为在保密协议中约定高额违约金即可高枕无忧。法律明确规定保密违约金无效,企业应将重心转向防范实际损失及完善赔偿计算依据。


2.升级保密管控措施:不仅要签署保密协议,更要落实具体的保密措施,如涉密信息分级管理、物理/技术隔离、会议禁录屏等。


3.完善内部告知机制:企业须向涉密员工明确披露保密机制安排及违约的严重后果(如合作方的高额索赔标准),让员工对泄密成本有清晰预期,避免因“不知情”而减轻其过错程度。



专业有深度,服务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