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一周网事|赌博游戏经营者被抓游戏流水超300亿;浏览器提供边播边录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APP未经许可监测手机信息被判侵权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不正当竞争

内容提要
▪ 赌博游戏经营者被抓游戏流水超300亿
▪ 浏览器提供边播边录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 APP未经许可监测手机信息被判侵权
▪ 签约主播换名至对手平台开播构成违约
▪ 字幕组经营者被判刑引发用户热议
▪ 违反免费商用软件许可协议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赌博游戏经营者被抓游戏流水超300亿
案情简介
以梅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经营着一款游戏软件,办案人员经查发现,这款软件裹着游戏的外衣,但是本质上属于赌博软件。该软件主要是通过推广提成机制,促使着参加人员不断地加入到推广员的队伍之中,而通过他们的推广,又有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这款赌博游戏,并深受其害,如果任其发展,将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不稳定因素。其中,犯罪团伙主要采取网上推广为主、线下推广为辅的方式进行宣传,这给办案民警带来了极大的取证困难,因为线上推广的隐蔽性导致游戏开发平台的收益与改款游戏的资金结算形成了切割。最后在多省市公安局的配合下,该案目前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8人,查扣涉案资金2000余万元,冻结涉案资金1500余万元,查封房产6套,查处省级运营公司6家,查实市县级代理、擂主、推广员1200余名,参赌人员近百万人,涉案流水资金300亿元。
来源:央视网
浏览器提供边播边录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原告发现被告公司运营的浏览器提供边播边录的功能,会在作品录制完成后提供保存和编辑服务,同时提供的一键分享功能会将原告平台上的作品向第三方平台进行传播。并且,被告公司还在浏览器网站上提示告知互联网用户,分享到以下平台可以获得分成。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其平台运营的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浏览器提供的“边播边录”和“一键分享”功能属于一种技术手段,但被告方在其浏览器网站上显示的“分享到以下平台可以获得分成收入”等字样,对用户具有一定的诱导性,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通过影响用户的选择或其他方式”的情形。第二,法院认为经营需要成本,互联网网站的经营优势依托于其用户流量,视频网站公司会投入重金采购影视作品版权以吸引用户及流量,进而通过广告投放、会员特权以及单独收费点播等方式获取收益。原告的经营利益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应当予以保护。第三,被告涉案行为导致原告公司经营资源受损,进而造成其用户流量的流失,致使其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受到一定破坏。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涉案行为已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被告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知产北京
APP未经许可监测手机信息被判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小林使用某购物APP时发现,该APP存在未经用户同意监测、收集手机剪贴板信息的情形,并提供了自行编写的《某APP读取剪贴板信息技术分析报告》和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上述报告结果和鉴定意见均为涉案APP具有监控手机剪贴板功能,当该APP监测到剪贴板有数据时,就会自动获取剪贴板上的所有数据。小林认为该APP的监测读取行为未经其用意,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该APP所属公司停止侵害并删除未经许可收集的信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手机存储空间是手机用户私人支配、不愿为他人知晓的虚拟私密空间,属于个人隐私;手机剪贴板作为手机存储空间的一部分,亦属于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涉案行为系以技术手段侵入林某虚拟私密空间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其次,私人生活安宁属于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被告公司未将涉案APP能够监测、读取个人手机剪贴板的事实告知原告,该行为造成原告私密信息处于不安全的高风险状态,属于以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方式侵害原告隐私权的行为。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害隐私权,应承担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签约主播换名至对手平台开播构成违约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运营了某声音节目直播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该平台购买“好听币”并兑换成礼物打赏主播,1元可购买2.5个“好听币”。被告小黄经签约成为原告运营平台的独家主播,协议明确,独家签约非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原告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并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被告小黄在合同期内,擅自在某与原告平台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在收到原告的《警告函》后,仍然没有停止其直播行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小黄未经原告公司同意,在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且在收到《警告函》后仍继续直播,该行为已经违反原被告之间签署的《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显属违约。其次,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直播收益分成情况、主播个人劳动付出情况、合同期限内主播热度增减情况、平台资源投入增减情况等动态因素,全面审查违约金的合理性,客观判断被告需要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综上,法院判令被告应承担200万元的违约金。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字幕组经营者被判刑引发用户热议
案情简介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梁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成立了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致使案件所涉其他人员开发某字幕组网站,并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某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经审计,自2018年1月至案发,通过上述各渠道,被告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梁某在其居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来源:上海第三中院
违反免费商用软件许可协议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系长沙某技术有限公司,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并在该公司网站上为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建站软件的免费下载。当用户在其计算机中安装建站软件时,计算机中弹出界面显示《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涉案用户协议主要内容载明,原告同意用户免费商业使用涉案建站软件,但要求用户在所建网站中保留原告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被告未按照用户协议要求保留原告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被告侵犯著作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首先,涉案用户协议中的保留版权标识及网站链接信息的条款虽构成格式条款,但属于原告公司合法地行使署名权的行为,因此涉案用户协议合法有效。其次,软件著作权人免费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免费使用软件的用户须保留著作权人的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使用该建站软件时去除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应当认定该用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公司的署名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00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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