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言上研究笔记|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问题
- 发布日期
- 2022-05-20
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专门法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问题
全文字数:2120
阅读时间:7分钟
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和法律适用一直是实践的争议热点,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 平行保护论
该观点认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请求权与依据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请求权,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平行的请求权,两者殊途同归。两个请求权之间不存在相互冲突,也不存在规范的竞合,根本谈不上谁必须优先于谁适用的问题,而是当事人自己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典型案例:
(2020)沪73民终327号
在N字母已经取得注册商标权的前提下,新百伦公司能否以反法为法律依据主张保护鞋两侧N字母装潢?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系《反法》明确规定的受保护权益,其与注册商标权分属彼此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包括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等。商标权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在构成要件、形成时间、权利客体、保护范围及期限等方面均不同。特别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无法通过商标侵权进行法律救济。因此,在被诉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时,属于请求权竞合。在涉及请求权竞合的案件中,权利人可以明确择一法律关系对涉案行为进行主张。本案新百伦公司明确主张通过《反法》而非《商标法》保护其权益,已经就法律保护依据进行了选择,并无不当。
二、优先保护论
该观点与平行保护论相对,其认为:知识产权法(商标、专利、版权)是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得出知识产权法必须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结论。
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
加强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审判,统筹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关系,积极促进市场结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性保护不能抵触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性保护的行为,一般不再按照原则规定扩展其保护范围。
三、 有限保护论
该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专门制度有意排除的对象不能再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比如,“那些利用他人作品中的构思或创意但对表达形式进行实质性修改的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这些情形虽然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但相应的知识产权专门制度对之有意放任,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也不应介入”。
典型案例:
(2019)粤0192民初38509号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不能抵触著作权法等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否则将架空专门法,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平衡。
就本案而言,《王城英雄》游戏与《热血传奇》在整体 上作为类电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侵犯原告对《热血传奇》享有的改编权等问题,都已经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否定评价,此时,原告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在本案中已经有了清晰的边界,这种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本身体现了著作权法的公共政策考量, 在专有权利控制范围外的行为原则上应纳入公有领域,不应再针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判断。
相反案例:
(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
原告作品元素在不受著作权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虽然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他人对上述元素可以自由、无偿、无限度地使用。
本案中,原告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结了原告高度的智力劳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读者群体中这些元素与作品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备了特定的指代和识别功能,具有较高的商业市场价值。
原告作品元素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下,在整体上仍可能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四、 补充保护论
该观点认为: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谁挤占了谁的位置的“关系”问题,而是后者(或后者的一部分内容)对前者如何给予补充的问题。
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
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性保护不能抵触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性保护的行为,一般不再按照原则规定扩展其保护范围;对于其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地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如上所述,关于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众说纷纭,言上君认为,下面这张图较好地阐释了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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