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案
- 发布日期
- 2023-10-19
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此二审案件为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案件,对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有重大意义。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系百度网实际运营者,百度搜索目前已成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中文搜索引擎。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我爱广告任务网”网站(www.5iads.cn)(以下简称“我爱网”)的运营主体。百度公司近期发现,被告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我爱网,利用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中用户点击行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观情况,帮助、诱导百度搜索生态中的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有的客观排序结果。被告行为将不法网站推到搜索结果中的更高位置,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通过虚假点击提高搜索排名,对搜索生态内其他合法经营者也不公平,是对竞争秩序的严重扰乱。被告的行为显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思路
本案中,百度公司是百度网的运营主体,我爱网络公司是被诉网站的运营主体,双方均从事互联网行业,且我爱网络公司提供的被诉服务依附于百度网的搜索服务,故可认定双方具有竞争关系。同时,我爱网络公司的被诉行为服务效果与百度公司的付费推广相似,一定程度上可替代百度公司所提供的付费推广业务,会影响到百度公司的竞争利益,故被诉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并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案中,百度网是百度公司合法运营的搜索引擎产品,是用户进行网络搜索的重要工具。百度公司为了提高其搜索服务质量,多年来不断投入人力、物力等经营成本,围绕网站质量、权威性、点击量、其他网站的引用情况等因素构建算法,按照一定排列顺序向用户提供搜索结果,以满足用户的搜索需求。该服务内容是百度公司进行商业运营的基础与核心,百度公司据此吸引用户流量、增强用户粘度、建立竞争优势,并通过用户付费购买相关关键词对其自有网站进行广告推广等方式获得收益。因此,百度公司基于合法正当的商业经营所收获的经济收益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本案中,被诉行为的实质为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数据的交易平台,以收费方式为发任务用户的网站进行付费推广。我爱网络公司所提供的这种服务“寄生”于百度公司搜索引擎产品和服务中,通过干扰百度搜索引擎算法的方式,获取商业利益,该种经营模式不仅直接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福利和消费者福祉亦无增益,且容易被如涉案目标网站这类存在违法性的网站所利用,不利于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从长远来看,如不对被诉行为进行规制,将使得网站经营者不再通过提升网站本身内容和质量来提升搜索引擎排名,而是通过被诉行为这种作弊手段快速实现,导致市场激励机制失灵,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故我爱网络公司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数据的交易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破坏了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pdf
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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