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言上诉讼周报|玩家因违规遭封号后起诉赔偿未获法院支持;交易平台销售游戏外挂构成不正当竞争;体育赛事报道使用未授权素材构成侵权
- 发布日期
- 2024-09-19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诉讼:
·使用侮辱性游戏角色名被封号后向游戏公司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组织销售游戏外挂程序,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平台方处理个人信息需履行告知义务,且不可超出履行合同的必需目的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体育赛事报道中使用未经授权的动图、图片,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散茶生产商因未提供“小罐茶”茶罐,法院判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培训机构内部讲义试题构成作品,抄袭行为构成侵权
·“追剧神器”软件提供免费视频,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股东除名条件限于法定情形,不得由公司自行约定
·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基准判断商品房预购合同的性质
·用人单位以未完成“军令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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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诉讼
1.使用侮辱性游戏角色名被封号后向游戏公司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林某因与游戏中其他玩家发生争执,将自身角色名修改为含有侮辱性的名称,经游戏公司警告后仍坚持其行为,游戏公司将林某账号永久封禁,后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法院审理认为,游戏公司根据《服务协议》中关于言行不雅的处罚条款,有权对林某的故意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游戏公司在履行相应提示或告知义务上存在瑕疵、关于处罚救济规则不明确,诉讼中游戏公司解除对林某的处罚具有一定随意性,但游戏公司的上述不当行为程度较轻,且本次封禁时间短、账户内装备及金币未减少,该封禁对于原告游戏体验的影响有限且难以直接具化为经济损失,法院从法益平衡角度出发,依照损失填平、过错相抵原则,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损失赔偿的诉请。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组织销售游戏外挂程序,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经营“畅想发卡”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平台,提供虚拟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其明知平台商家销售针对原告《和平精英》《穿越火线》《王者荣耀》三款游戏的外挂程序,仍为其提供经营便利并协助商家规避原告维权查验。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戏外挂程序破坏用户公平竞技的游戏环境,降低用户对游戏的评价与粘性,既损害运营商竞争利益,也扰乱游戏产业公平竞争秩序;被告作为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明知入驻商家销售游戏外挂程序,不仅未予制止,反而为其提供便利并帮助其掩盖侵权事实,属于组织销售游戏外挂程序的行为,不能以其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性质而免责,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对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3.平台方处理个人信息需履行告知义务,且不可超出履行合同的必需目的
原告在被告酒店公司运营的APP上预订境外酒店,过程中原告点击勾选酒店的《客户个人数据保护章程》,提交了诸多个人信息,事后原告发现依据上述章程其个人信息将被传送共享至全球多个主体,故原告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为消费者预定域外酒店服务收集案涉个人信息,此种情况下的个人信息出境,属于履行合同必需,不须单独同意。但被告在《章程》中未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明确告知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且其个人信息传输至其他第三方主体,该处理行为及其处理目的超出履行合同必需,属于违法处理行为,侵害了王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体育赛事报道中使用未经授权的动图、图片,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原告央视国际公司认为被告网某公司在东京奥运会期间,在其发布的72篇体育赛事报道中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益的比赛现场图或GIF动图,构成侵权,被告主张其为合理使用,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涉案GIF动图和静态截图,并不是单纯地对体育赛事进行报道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了他人作品或电视,而是有意地截取他人作品或者电视中的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了增加文章的可读性和吸引公众眼球。被告对涉案东京奥运会体育赛事节目及其电视进行截图并使用的数量较多,特别是对赛事关键环节、核心部分的截取,其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替代作用,足以认定网某公司的使用行为影响了原告对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及其电视的正常使用,对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损害,被告公司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散茶生产商因未提供“小罐茶”茶罐,法院判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小罐茶业公司认为,A公司作为委托商、B茶厂作为生产商所提供的商品与小罐茶业公司商品的外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本案一审判决A、B两主体共同承担责任,但经二审法院改判认为: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B茶厂为生产商,但两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表明,B茶厂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B茶厂仅生产散茶,不涉及茶叶包装、装潢,A公司亦确认被诉侵权商品的茶罐采购自案外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B茶厂系被诉商品中的散茶提供者,并未提供被诉商品的茶罐,其未使用被诉标识。故小罐茶业公司关于B茶厂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散茶生厂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3.法院判决培训机构内部讲义试题构成作品,抄袭行为构成侵权
原告为山东某教育培训公司,其发现被告职业培训学校所编写的《真题库》相关内容抄袭其组织编写的《考前必做真题》,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经法院审理认为,两份试题材料在题目类型、题干、选项等方面内容大量雷同。涉案试题涉及到电路、电力原理,属于科学领域的作品,应当考虑试题的创作空间,设定与其创作空间相适应的独创性高度。虽然涉案试题系较为简短的选择题、判断题,但每道题都系该领域内专业人员根据如何从多方面考察从业者能力水平的要求,基于特定知识点设计而成,包含了编写人员对出题角度和文字内容、题目形式的个性表达,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4.“追剧神器”软件提供免费视频,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李某在其经营的网店出售名为“全网vip影视追剧神器”,购买商品后可通过客服提供的链接下载APP,用户可免费浏览原告视频网站采取了反盗版技术的会员专享视频,故视频网站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视频网站公司为保护其经营资源,采取了必要的技术措施,商业模式符合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李某提供盗版视频播放APP的行为,破坏了某视频网站公司提供的平台视频服务的正常运行,截取了某视频网站平台的潜在用户资源,进而降低了某视频网站公司通过合法商业模式获得的广告及会员收入,损害了某视频网站公司的合法权益,为自身牟取不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股东除名条件限于法定情形,不得由公司自行约定
原告主张被告股东会决议以原告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为由,通过除名决议,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股东会决议中关于原告撤股并退出股东会的内容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情形。即使原告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该条款的约定,被告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或者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追究原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并不应当据此剥夺原告的股东资格。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股东会决议中关于原告除名的内容无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基准判断商品房预购合同的性质
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虽名为预约,实则为本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被告张某则辩称该协议为预约合同,不应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经法院审理认为,《房屋认购协议书》虽具备本约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来订立本约,故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协议为预约合同。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原告请求确认案涉《房屋认购协议书》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3.用人单位以未完成“军令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曹某主张其在非自愿情况下签署了销售人员“军令状”,并因未完成业绩目标而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主张曹某系自行离职。经审理,法院认为曹某从未向公司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在曹某未能达到业绩目标时,公司未依法先行采取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等措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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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目标程序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中的地位
作者:陈锦川(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内容摘要: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类作品类型,而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主要表现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于源程序在著作权中的地位和作用,总体而言是有共识的,但对目标程序,实务中却存在着不少值得探讨的观点和做法,比如在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权时,多强调对双方软件源程序进行对比的作用,而没有考虑目标程序是否可用以进行相似性比对从而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关于何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中的“接触”,有判决认为,仅接触目标程序,不视为存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意义上的“接触”,即是说,在该观点看来,只有接触了权利人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才能认定为存在“接触”的事实。凡此种种,都涉及到了如何认识目标程序、如何看待目标程序在软件著作权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有必要厘清。
文章来源:《知产财经》公众号
2.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绝对事由的正解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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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绝对事由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必要的完善,回归宣告无效针对不正当注册的原意,确保商标核准注册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绝对事由的对应性和同一性,重点是尽快去除“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独立无效事由。在既有法律规定下,绝对无效事由的适用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避免适用上的扩大化或者扭曲化。当前的商标确权实践应当突出强调实际使用的优越地位,避免过于强调商标申请注册时的“原罪”而无视实际使用的现实,导致无效宣告“舍本逐末”“缘木求鱼”;要真正认真对待两种事由的法律界限,尊重其区分价值,避免动辄以绝对事由变相发挥保护在先权利的相对事由功能,防止以绝对事由为名变相扩展在先权利,维护权利保护与商标秩序的平衡。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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