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附判决|拿到版号后发现游戏名称已被使用,能主张不正当竞争吗?

发布日期
2025-01-03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游戏公司就游戏名称被使用而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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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对深圳某某游戏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文化有限公司和陈某提起诉讼。深圳某某科技公司声称自己是《出击吧师兄》游戏的合法运营商,并认为上述被告通过“换名推广”的方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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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

第一,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问题。二审法院认为:

1.在被告对此已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仅凭被诉游戏《隐私申明》中的信息以及部分被告分别系《众神风云》游戏著作权人和运营单位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该等被告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

2.尽管部分被告主体作为被诉游戏安装包安装运行后的游戏充值收款主体获得游戏收益,但原告指控的不正当竞争是关于被诉游戏在下载和安装页面使用“出击吧师兄”名称,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该主体系被诉侵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实施主体

3.被诉侵权游戏安装包是从第三方网站下载的,而该网站并未显示游戏安装包的来源,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网站运营方与被诉侵权行为有直接关联。

第二,被诉侵权行为性质问题。原告于本案中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被诉游戏在下载页面及安装页面中使用了其准备运营的“出击吧师兄”作为游戏名称,并主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是关于商业标识禁止混淆的规定,关键在于禁止混淆行为。因此,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且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商业标识的前提条件。原告未能证明《出击吧师兄》游戏名称具有市场知名度,且市场上存在多个以《出击吧师兄》为名的游戏,这些游戏与原告无关,因此不足以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即便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复,原告拥有上线运营《出击吧师兄》游戏的资质,在被诉游戏未使用原告游戏出版物号的情况下,前述被诉行为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第三,关于“新发优势”利益问题。原告上诉认为其享有“出击吧师兄”这一游戏名称的“新发优势”利益,并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已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在此情况下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被诉行为予以规制,否则将会造成一般条款的扩张适用。其次,诚然原告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复同意运营《出击吧师兄》游戏,并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核发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其有权使用《出击吧师兄》游戏名称,但原告并不因有权使用该游戏名称就必然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实际上,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游戏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实际运营,也无从证实该游戏名称为其所带来的市场竞争利益,更无法证实其因原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所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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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判决全文如下: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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