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
全国首例动漫配音AI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发布日期
- 2026-03-03
人工智能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内容创作领域的广泛应用,利用AI模仿、生成特定角色声音或形象的行为也在不断增多。对于权利人来说,这类行为可能构成对其经典作品角色形象与声音标识的侵害,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AI技术使用者而言,若使用不当,则可能面临侵权诉讼与赔偿的法律风险。近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审结了一例涉及利用AI技术模仿经典动漫角色“喜羊羊”“懒羊羊”配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也是全国首例动漫配音AI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具有重大意义。
#AI诉讼百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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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24年2月,原创动力公司发现重庆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瞬火好声音”APP中,未经许可使用与“喜羊羊”“懒羊羊”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作为视频封面,并利用AI技术生成与上述动画角色音色高度近似的音频。用户可通过抖音平台下载该APP并充值使用相关功能。原创动力公司认为,重庆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由于“音色”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且生成内容不构成视听作品,故未侵害改编权。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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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未经许可使用与权利人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使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因涉案APP可以在线生成与动画片中主角的配音近似的声音,且使用“生成视频”和“AI翻唱”功能生成的文件并非视频,而是“与主角近似的声音”加上“主角的静态图片”,因音色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且图片是静止的,没有连续画面,故不属于视听作品。另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APP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综上,被告未侵害原创动力公司的改编权。
3、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联想到作品来源的动画角色配音,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保护。擅自使用与该配音近似的音频,足以导致公众误认为APP与动画片制作发行方存在合作关系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开展大模型训练虽属正常商业行为,但其输出的音频内容亦应合法,若足以导致混淆,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该法的适用不以经营者处于同一行业或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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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法院针对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详细论述: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瞬火好声音”APP生成与喜羊羊、懒羊羊配音近似声音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满足两项要件:一是被混淆对象属于该条款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二是涉案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关于标识认定,法院认定喜羊羊、懒羊羊的配音同时具备市场知名度与显著性。知名度方面,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曾获多项国家级高规格奖项,两角色配音辨识度高,已具备广泛影响力。显著性方面,该动画经全国多台持续播出,片尾亦明确署名“制作发行:原告”,使相关公众听到该配音时能直接联想到原告及其作品,配音与原告之间已建立明确、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两者的配音可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标识。
关于混淆认定,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在行为与结果两个层面均已构成混淆。行为层面,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原版配音高度近似的声音;结果层面,被告在用户协议中主张APP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其所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授权合作关系。“喜小羊”“懒小羊”与“喜羊羊”“懒羊羊”仅一字之差,视觉与听觉高度近似;涉案生成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与原版配音高度一致。更为关键的是,抖音平台上已有用户将相关翻唱歌曲误认为原版角色演唱,实际混淆已经发生。
关于被告抗辩,被告主张涉案声音系大模型训练所得、属正常商业行为,且双方经营活动不重合,不存在竞争关系,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其一,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声音系通过合法大模型训练生成;其二,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被告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即便训练过程合法,输出内容仍须符合法律规定,足以导致公众混淆的输出结果依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三,该法的适用不以双方处于相同行业或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为前提。
综上,法院认定喜羊羊、懒羊羊的配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保护的标识,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成近似声音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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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元;
2、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知产宝
(2025)渝0103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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