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

一周网事|游戏中的捏脸成果不构成作品;杭州某牙诉知名直播运营商商标侵权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
2021-09-06


内容提要

 ▪ 游戏中的捏脸成果不构成作品

 ▪ 杭州某牙诉知名直播运营商商标侵权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 非法印刷销售盗版图书获刑,并处罚金300万

 ▪ 高阅读量推文被搬运,原告索赔20万

 ▪ 游戏运营商因商标侵权被判赔52万

 ▪ 热播剧被侵权,青岛中院发出诉前禁令



游戏中的捏脸成果不构成作品

案情简介

原告陶某通过《一梦江湖》游戏中的捏脸玩法获得了一款人物形象,并对该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发现,被告敖某在其淘宝店铺中销售包含涉案捏脸形象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对涉案捏脸形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涉案形象获得著作权登记本身并不能成为其当然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在于涉案形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涉案形象与《一梦江湖》游戏提供的初始人物形象相比,在剔除发型、着装等之后,两者的脸型和五官虽然存在少许的差异,但是这样的差异太过细微,无法客观识别,不符合“独创性"中“独"和“创"的要求,故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来源:知产宝



杭州某牙诉知名直播运营商商标侵权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于2010年在第35类“广告策划”服务上注册涉案权利商标的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国内知名直播平台运营商(以下简称“被告”)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江法院”),并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2021年1月,滨江法院经听证后审查认为,不存在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事实,裁定驳回该行为保全申请。近日,滨江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首先,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所面向的相关公众范围及相关公众注意力水平均不同,不易产生混淆效果。其次,隔离状态下原告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差异明显。再者,被诉侵权标识的的知名度高于原告商标。最后,诉争服务与原告提供的“广告策划”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知产力



非法印刷销售盗版图书获刑,并处罚金300万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6日,武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会同黄陂区公安分局民警,对位于黄陂区某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盗印成书的包括群众出版社、作家出版社、中国戏剧出版社等出版单位出版的《背叛》《我的前半生》《驻京办主任》等各类图书共计40余万册,总定价人民币130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经营者易某从2018年6月开始,购买电脑、扫描仪及印刷机、切纸机等印刷设备,租赁厂房、仓库,招聘员工,在淘宝等线上平台开设网店,采取扫描正版图书制作成PS版在印刷机上印刷成书的方式,盗印各类图书后通过网店进行销售。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易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终,易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侵权物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知产财经



高阅读量推文被搬运,原告索赔20万

案情简介

近日,某餐饮集团起诉称,因经营旗下餐饮品牌宣传推广需要,原告及其全资子公司共同创作宣传推文,发布于品牌相关微信公众号,阅读量已超10万,并已进行著作权登记。但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公众号平台发布上述宣传推文,用于推广、销售被告餐饮店相关菜品与服务,且被告餐饮店使用的餐具与原告一致。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并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20万元。该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游戏运营商因商标侵权被判赔52万

案情简介

原告经合法授权,依法取得涉案商标及游戏的相关权利。原告发现,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经营游戏的名称及宣传推广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被告还在宣传和推广中使用了“正版授权”等虚假宣传语,同时使用了原告游戏中的多个游戏元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万元。

来源:本纪



热播剧被侵权,青岛中院发出诉前禁令

案情简介

近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一起针对国内某知名视频网站提起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申请人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著作权人许可,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申请人以某平台(含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存在大量侵权视频为由向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提出诉前禁令申请。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电视剧在申请人经营的视频平台独家上线,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作品属于热播剧,涉案平台是国内知名的视频弹幕平台,用户数量多,传播范围广,如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流量降低、收入减少和竞争优势削弱等难以弥补的损害,故依法作出禁令,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某平台侵害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侵害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来源: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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