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

电视剧《狂飙》剧名及剧中元素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发布日期
2023-10-18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德利联合餐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凹串串老火锅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电视剧《狂飙》剧名及剧中元素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为知名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网站及App的合法经营者。反黑刑侦题材连续剧《狂飙》在爱奇艺平台独家播出,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美誉度。其中“大嫂”为剧中主角称谓,“强盛集团”“白金翰”等为剧中商业字号,已经成为社会热门词汇,具有区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两被告经营“凹串串”餐饮门店品牌,推出含“白金翰”“强盛集团”“大嫂”等字样的团购套餐,并使用涉案作品经典人物形象的卡通漫画,宣传中还使用“联名推荐”。两被告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授权合作关系,不正当攀附涉案作品及商业元素的知名度,因此原告提请不正当竞争之诉


裁判思路



法院认为,首先应确定原告所主张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是否能够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商品,是大众精神生活领域的消费对象,具有商品属性。因此电视剧的名称属于商品名称。原告提供的电视剧播放界面、版权声明等能够证明原告享有对涉案电视剧的全部财产性著作权。


原告提供的爱奇艺风云榜页面的弹幕数量、新浪微博“狂飙”超级话题主页截图的讨论次数、阅读量、豆瓣电影评分、评价人数,均能够证明涉案电视剧在电视剧受众群体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提供的人民网文章、央视新闻客户端文章,均来自于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权威媒体,文章中对于涉案电视剧的收视率、市场价值均进行了高度评价。根据上述事实,《狂飙》作为在播出期间段收视率第一的电视剧,不同于其他实体形态的商品,其在大众层面的影响力已经超出了电视剧本身。因此,《狂飙》电视剧的名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并不必然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但《狂飙》中的男女主角作为电视剧中的核心人物,推动剧情发展,牵引观众情绪,是足以与《狂飙》电视剧具有高强度关联的。因此,《狂飙》中的男女主角独立出电视剧,依然可以唯一确定地指向该电视剧,男女主角的人物形象也成为《狂飙》电视剧商品的一部分。


结合本案中,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动漫化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且在商品配图上注明了“联名推荐”字样,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关于联名行为,在当今的市场行为中较为常见,往往是不处于同一行业的品牌进行联合,同时扩大两个品牌在各自商品市场领域的知名度。被告使用的动漫化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以及“联名推荐”字样,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狂飙》电视剧的出品方与被告进行了商业合作,共同享有二者知识产权的扩大化影响。这种行为已足以构成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最终判定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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