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
言上诉讼周报:施耐德商标侵权案二审宣判;以投资虚拟藏品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被判刑;电商引流胡乱标注商品产地构成不正当竞争
- 发布日期
- 2024-09-26
商标权
互联网诉讼:
·因租赁方违规致游戏账号被封十年,法院判决赔偿一万元
·以投资虚拟藏品为名开展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超280万美元
·利用“爬虫”程序获取运营商内网平台数据,法院判决构成犯罪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施耐德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二审宣判,侵权人被判赔偿1.06亿元
·SaaS企业ERP软件界面遭抄袭,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纺织机械专利侵权案,法院参考专利贡献率计算被告侵权获利
·电商为引流胡乱标注商品产地,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冒名股东的认定不能仅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名情况作为唯一判定标准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
·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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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诉讼
1.因租赁方违规致游戏账号被封十年,法院判决赔偿一万元
原告拥有高级别游戏账号,其与被告在某平台签订《物品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账号出租一周并收取费用,但因被告在租赁游戏账号期间多次实施违规行为,导致账号被运营方封禁十年,故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物品租赁合同》有效,因被告在使用涉案游戏账号过程中违规操作,“使用修改类工具修改游戏数据”,导致原告的游戏账号被封号,被告作为租赁一方,应承担其因不当操作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账号出租时间、出租金额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10000元。
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以投资虚拟藏品为名开展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超280万美元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破获一起以投资虚拟藏品为名实施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涉案金额280余万美元。该传销组织以投资虚拟藏品为由,吸引不特定对象充值购买,从中赚取收益。经查,该组织具有完整的会员注册规则,参与者充值后,使用虚拟币进行结算,获取“静态分红”,会员还可通过发展下线的形式,获取“动态分红”。警方提醒:部分犯罪分子以数字经济概念和技术为掩饰,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通过吹嘘、夸大其价值或者创造毫无价值的“伪币”吸引投资并骗取钱财,犯罪形式多样。
来源:《法治日报》
3.利用“爬虫”程序获取运营商内网平台数据,法院判决构成犯罪
袁某、赖某在网络平台接受计某委托,定制开发一款网络“爬虫”软件,突破运营商限制获取并非法拷贝运营商系统数据,计某利用该软件获取大量客户工单并推送相关业务。经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爬虫”程序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两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却仍然为其提供程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施耐德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二审宣判,侵权人被判赔偿1.06亿元
原告施耐德公司起诉被告镇江施耐德公司、施耐德母线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商标并实施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被诉标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具有攀附原告知名企业字号和品牌,借助他人商誉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且侵权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侵权规模大,符合“情节严重”要件,故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106180819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并无不当,故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SaaS企业ERP软件界面遭抄袭,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SaaS ERP头部企业领星网络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深圳店小秘公司、深圳美云集公司开发和运营的赛狐ERP软件抄袭了其领星ERP软件。二审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软件界面存在高度相似,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原告软件界面虽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被告软件于2021年上线时,原告软件在业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为领星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公平竞争权益。被告属于搭原告公司所积累的商誉便车,侵害其公平竞争权益,扰乱了诚信、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纺织机械专利侵权案,法院参考专利贡献率计算被告侵权获利
原告立达公司认为被告宏大公司所制造、销售的纺织机械并条机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益,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产品相关机械设计落入了原告专利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中,法院参考原告提交的经济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以被告公司在公众号中所记载的销售数量和被告在关联案件中确认的产品单价为依据,经济损失以单价*销售数量*利润率*专利贡献率计算为84万余元,原告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已超100万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及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酌情确定被告赔偿金额为一百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电商为引流胡乱标注商品产地,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为“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其主张被告公司淘宝店售卖青蟹产品所使用的广告语在商品链接标题上组合使用了“三门”及“青蟹”的行为起到关键词引流的左右,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公司设置的标题在“非三门”前使用了“南沙”二字,且在商品信息中标注厂址和品牌,一定程度上指示了其所售青蟹的地理、销售商来源,但互联网环境有其特殊性,在淘淘网以“三门”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亦可搜索到被告公司销售链接,因此使用“非三门”与“三门”所实现的引流效果是相同的,被告行为意图通过“三门”作为关键词来增加自身产品被搜索到的机率。被告公司不当获取了“三门青蟹”地理标志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法院判决赔偿2.5万元。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冒名股东的认定不能仅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名情况作为唯一判定标准
原告叶某主张其名义被纪某冒用,未经其同意即被登记为工程公司股东,请求法院确认其非公司股东。被告工程公司及第三人纪某均认可叶某非实际股东。第三人某某公司则认为叶某知情并同意被登记为股东,构成借名登记。法院经审理查明,叶某在公司设立文件中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但叶某与纪某关系密切,存在利益牵连,且叶某曾为公司年检签字。法院认为,叶某对被登记为股东知情且未明确反对,故认定叶某为借名股东而非冒名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
原告某商业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原告发函解除合同。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管理费、违约金及滞纳金,并按双倍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实际占用系争房屋,原告如在发出解除函后自行收回房屋,并无太大障碍。但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收回房屋,对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因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部分进行调整,仅支持原告在合理期限内的占有使用费请求,并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3.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李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竞业活动。李某离职后加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某科技公司主张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推拿师,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其掌握的信息为一般经营信息,非核心经营信息,亦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所指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李某作为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有权自主择业,原用人单位要求其承担高额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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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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