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
关于游戏名称|“鬼泣”商标被驳回,最高院如何认定“不良影响”?
- 发布日期
- 2025-08-26
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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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诉争商标具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属于法定不予核准注册的绝对理由,故“鬼泣”作为游戏名称使用和游戏本身受到消费者欢迎等事实,以及经过使用增强了显著性均不能成为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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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喀普康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中央区内平野町X丁目X番*号。
法定代表人:迁本春弘,该公司代表取缔役社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体详情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喀普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普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喀普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第16334950号“鬼泣”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是喀普康公司开发的系列游戏的名称,也是游戏“DevilMayCry”对应的中文翻译。鬼泣系列游戏是传播正确价值观的打怪游戏,在中国经过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被广大消费者和游戏爱好者熟知,并与喀普康公司建立了对应的联系。诉争商标并未损害消费者心理健康,也并未产生实际的不良影响。(二)判断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应当考虑该商标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判断文字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在文化层面的判断应考虑将商标投入使用后相关公众的实际感受。根据上述判断规则,诉争商标并未产生不良影响,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三)第15131694号“鬼斩”和第12201951号“鬼蜮魔城”等商标都已在第9类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其他包含“鬼”“魔”的游戏名称也已成功注册为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诉争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对本案提审改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称,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9类商品和第41类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该条款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绝对理由。并且只要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有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就不能获准注册,而无需产生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鬼泣”构成,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圆尺;计算机存储装置;手机铃音;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多种商品以及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录像带发行”等多种服务上。喀普康公司主张“鬼泣”系其开发的系列游戏的名称,该游戏均是传播正能量的游戏且受到消费者的广泛欢迎,事实证明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对此本院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和服务的类别与游戏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其所对应的消费群体的范围也远远超出游戏消费群体的范围。
当“鬼泣”作为商标使用在第9类商品或第41类服务上时,相关消费者受我国国情、历史文化背景、社会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对“鬼泣”的认知不会仅局限于游戏的范畴,而更易将“鬼”理解为人死后的“灵魂”,将“泣”理解为“小声哭”。因此,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认为“鬼泣”组合使用时,易使人产生哀怨、阴郁的情绪,损害心理健康,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并无不当。诉争商标具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属于法定不予核准注册的绝对理由,故“鬼泣”作为游戏名称使用和游戏本身受到消费者欢迎等事实,以及经过使用增强了显著性均不能成为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理由。喀普康有限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商标能否获准注册与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商标的使用状况等因素相关,而获得初步审定甚至获准注册的商标,还可能在商标异议程序、无效程序中被驳回或宣告无效。因此,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均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喀普康有限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喀普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喀普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秦元明
审判员:郎贵梅
审判员:马秀荣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丽
书记员:王沛泽
关于游戏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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