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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网事|诉讼案例篇-《烈焰武尊》案二审改判赔偿370余万元;上海知产法院首例涉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宣判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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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烈焰武尊》案二审改判赔偿370余万元
▪ 上海知产法院首例涉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宣判
▪ 优酷世界杯广告流量被劫持,获赔80万
▪ 擅自转播体育赛事判赔54万
▪ 提供“回看”服务被判赔10万余元
▪ 法院判令直播平台退还未成年人部分打赏款
《烈焰武尊》案二审改判赔偿370余万元
案情简介
上海某网络公司与浙江某网络公司(以下统称两原告)为游戏《贪玩蓝月》的相关权利人,此前,两原告将苏州某网络公司(下称被告)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宣传、运营《烈焰武尊》手机游戏的行为对其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000万元经济损失及65万元合理支出费用。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14余万元,被告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
浙江高院认为,在确定侵权人违法所得时通常依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予以计算,计算公式应为:违法所得=总流水收入×利润率×综合贡献率。被诉侵权内容对收益的综合贡献率则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 涉案游戏被认定侵权部分在游戏整体收益中的比例;2. 涉案权利作品的独创性比例;3. 涉案游戏在侵权内容方面与权利游戏相似程度的比例。最终,浙江高院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苏州某网络公司赔偿两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70余万元。
来源:知产财经
上海知产法院首例涉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宣判
案情简介
原告某信息公司为外观设计专利 “用于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的权利人,原告认为被告上海某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APP及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的图形用户界面(GUI)的行为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故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被控侵权界面不包含专利中由四大图标组成的功能选项部分及三栏式筛选条件部分,其他部分设计也与专利存在明显区别,故该界面与涉案专利界面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裁判要旨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方法,被控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设计在布局及设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优酷世界杯广告流量被劫持,获赔80万
案情简介
某票务软件公司通过添加优酷公司URL scheme的方式将应当去往优酷软件的流量直接引向其经营的软件,优酷公司主张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8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上诉人辩称在案证据无法得出上诉人具有明显故意实施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客观上导致了优酷软件的流量流失,使优酷公司投放的2018年世界杯广告无法发挥导流功能,且上诉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擅自转播体育赛事判赔54万
案情简介
央视国际公司(下称原告)经授权取得在大陆地区对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比赛进行转播的权利。赛事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北京某体育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涉案网站上在线直播涉案十二场赛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替代其传播效果和分流了用户流量,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深层链接服务,涉案网站中的赛事画面均为一次性直播画面,在该网站上观看赛事的访客人次极少,且被告未因此获得任何收益,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涉案赛事节目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类作品,在无证据证明被告仅提供深层链接服务时,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鉴于被诉侵权行为已通过著作权法进行评判,故法院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同一行为重复判断,故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4万元。
来源:知产宝
提供“回看”服务被判赔10万余元
案情简介
北京某科技公司(下称原告)为涉案作品权利人,其发现河北某运营商公司与某传媒公司(以下统称两被告)在合作运营的平台上通过“回看”收费专区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河北某运营商公司认为其仅提供技术服务,某传媒公司则辩称回看是直播技术的延伸,应属广播权范畴,且限时7天,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回看”服务本质上不同于“直播”,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回溯式的,可重复的观看体验,用户通过点击“回看”按钮即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存储于被告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与通常而言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本质区别,故被诉行为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一审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3000元,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法院判令直播平台退还未成年人部分打赏款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未成年人,其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注册游戏直播解说平台的账号,并在五天内先后40次打赏主播,转账总金额高达10万余元。原告母亲发现后,遂以原告名义起诉,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返还未成年原告的充值款项。
裁判要旨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平台性质、涉案用户昵称特征、打赏情况及原告家长性别、年龄、文化特征等事实来看,涉案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应为原告本人。由于原告的转账行为明显超出其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且其家长明确拒绝追认,故其主张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但是,由于原告家长未对其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被告作为平台运营者亦未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直播,故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部分充值款项。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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