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

实务专栏|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第一期 —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

发布日期
2021-06-29



前言

当我们使用手机进行购物、打车、社交娱乐以及打开电脑进行工作时,都会使用到计算机软件。在数据时代,作为底层的代码正在驱动世界的发展,改变我们的社会生活。与之相随,因程序代码引起的相关纠纷越发频繁,使用盗版软件,窃取程序代码,抄袭他人算法的商业案例也层出不穷。


言上法律团队多位成员具有计算机、通信等理工科与法律复合背景,多年来代理Microsoft、Autodesk、Adobe、Dassault System、Trimble、用友软件、ALi等全球知名软件企业处理了近百起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商业秘密、专利及合同等纠纷,争议标的超过2亿元,是全国代理涉计算机软件纠纷最多的团队之一。


基于团队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特推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专栏,与业界进行沟通、讨论。



第一期: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



计算机软件通常包括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两部分,其中,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


计算机软件广泛应用于我们的生活,像智能手机中IOS操作系统、安卓操作系统,以及手机中微信等各类应用,我们工作中常用的Windows操作系统,office办公软件,以及近期让国人倍感自豪的空间站操作系统(麒麟操作系统)都属于计算机软件的范畴,这些计算机软件无一不凝结了开发团队的艰辛付出,那么如何对这些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呢?





 著作权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均可以构成作品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程序通常由代码、文档等组成,属于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同时,软件能在有形的介质或载体,如硬盘、U盘等之上得以固定,能以一定形式予以表现,因此只要相关代码或文档内容具备独创性,计算机软件即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基于此,我国著作权法也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特定的作品类型予以列举,给予保护,并且基于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之目的,国务院还专门制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作出具体规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仅限于表达,而不包括思想,因此条例也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但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可以视为同一作品进行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软件类型的不同,也会导致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和内容的不同。通常而言,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保护范围主要限于程序代码和文档,对于程序运营产生的界面、内容并不都能获得版权保护,但对于一些强交互的计算机软件,例如游戏软件,其运行界面和内容若能形成连续动态画面,则可能获得视听作品等版权保护,甚至会成为此类产品的主要保护模式。



 专利权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同时《专利法》第25条特别列举了六种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由于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往往是依据某种特定的算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这就导致计算机程序的内容本身难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也明确强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商业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专利审查指南》也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通过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因此,在计算机软件程序本身无法通过专利获得保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方法发明专利或者结合产品的方式实现对计算机程序功能的保护。如在被称为互联网专利诉讼第一案的搜狗公司与百度公司涉及计算机输入法的专利系列纠纷中,双方用于诉讼的专利主要都是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如中文词库更新系统及方法,网络资源地址输入的方法和输入法系统,在中文输入法中恢复候选词顺序的方法、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获取新词的方法、装置以及输入法系统,至少两种语言混合输入的方法和输入法系统等。


不仅如此,第四次修改后施行的《专利法》还正式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对于计算机程序运行所形成的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亦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主要通过商业秘密途径来实现。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该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计算机软件程序属于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只要权利人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而相关的软件程序也不为公众所知悉,则计算机软件程序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从而获得法律保护。不仅如此,除了程序代码本身,对于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蕴含的算法等,只要符合上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也是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也明确规定,与技术有关的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合同保护


计算机软件通常都是通过许可的方式进行交易和利用,用户在安装、使用软件之前,通常会和软件权利方签署电子合同,权利方通过合同的方式对用户使用软件的方式、范围等进行约定从而对用户使用软件的方式进行控制。


事实上,即便是开源软件,也是在著作权制度框架内通过许可方式对后续使用者持续开源,并通过附条件许可的方式使得使用者及修改者也持续开源,可以说,正是通过许可证等协议方式控制,保证了开源软件能够存在并持续发展。可见,合同也是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重要途径。


需要指出的是,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多重属性,程序代码既是作者思想的一种表达,也是一项技术方案或重要的技术信息。它既具有作品的“文学性”,又具有 “工具性”的实用功能。而且,软件的这些属性并非对立互斥,而是兼存并举的。


因此,权利人在设计和选择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时,可以同时开展版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权利布局,并根据侵权情况,选择一个或多个权利路径进行维权保护。不仅如此,对软件的界面也可申请为GUI外观设计或进行版权登记,还可以将软件的图标、名称标识申请为商标或登记为作品,甚至可以主张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进行保护。


总之,只有充分了解和认识计算机软件及其法律属性,才能灵活运用法律手段,对计算机软件及产品进行权利的立体布局,实现最大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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