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

文档脱离计算机程序不能单独主张软件著作权保护

发布日期
2024-01-04


笔者按: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两部分。计算机程序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内容,包含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而文档是与计算机程序相对应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主要是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介绍和操作指导。有关文档是通过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还是通过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或汇编作品等进行保护,值得探讨。对此问题,相关案例和意见如下:


一、案件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47号

案件名称: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九章云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二、裁判要旨

文档主要是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介绍和操作指导,脱离了其所对应的计算机程序,文档无法单独运行从而得到计算机软件所追求得到的某种结果。因此,文档一旦脱离其所对应的计算机程序,则不能单独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三、案件情况

2016年9月27日,天云融创公司对BDTM平台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在其后将软件更名为MaximAI平台V1.0。该软件的配套文档,即MaximAI说明书包括快速建模指南、概述、技术框架、核心功能、使用操作、附录1等六个部分;MaximAI白皮书包括引言、MaximAI介绍、MaximAI核心算法、应用场景案例等四个部分。2018年11月15日,天云融创公司通过公证从被告网站上下载了被诉侵权文档,被诉侵权文档中显示版权所有者为九章云极公司,文档介绍的软件为DataCanvasAPS数据科学平台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软件)。被诉侵权文档包括文档说明、产品设计背景、产品介绍、产品功能与特性、工程化管理、核心算法、应用场景案例和关于九章云极等八个部分。天云融创公司表示九章云极公司的被诉侵权文档抄袭了其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文档,主张九章云极公司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同时主张基于上述文档抄袭,应推定九章云极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程序也构成侵权。

 

四、法院判决

二审判决认定:MaximAI说明书具体介绍了涉案软件的登录界面和功能界面,对功能界面中的8个模块的具体功能和操作流程进行解析,并配以涉案软件所对应的功能界面截图、程序代码截图和执行结果截图。MaximAI白皮书的内容主要为机器学习的概述、大数据平台软件的常规功能、常用算法和软件应用前景的介绍,缺乏针对涉案软件的内容。因此,MaximAI说明书描述了涉案软件计算机程序的主要内容、技术框架、核心功能、使用方法等,并配以相关图表,其内容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文档的要求。而MaximAI白皮书则缺少针对涉案软件计算机程序的内容,不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文档的要求。在实际使用中,MaximAI白皮书也主要用作企业市场宣传,而提供给用户、指导用户如何使用涉案软件的是MaximAI说明书。综上所述,涉案文档中的MaximAI说明书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软件文档。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文档(MaximAI说明书和MaximAI白皮书)均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文档,系对MaximAI说明书属性的错误认定,本院予以纠正。

 

五、延伸问题

1.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20)渝05民终8655号】


裁判要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文档应具备独创性


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宣传册》《操作手册》等集文字、图表、界面等内容于一体的文档,不因其作为整体已取得作品登记而当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文字、图表需分别具备独创性,这种独创性只及于表达不及于思想,该表达除了体现创作者的个性,还要达到与公有领域的表达相区分的程度。用户界面及对话框界面截图描述的是计算机软件程序运行的情况和结果,而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软件程序使用方法独创性的表达,故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欧朗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厂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2017)粤民终2207号】


裁判要旨:法院应视文档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确定其侵权比对方式


文档是计算机软件中用于描述程序的文字资料和图片等,故法院应视文档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确定其侵权比对方式。本案将被诉侵权用户手册与明静公司的用户手册相比较,两者均包括“综述、安装、操作使用、配接、控制灯具、图形生成器、单步场景、多步场景、素材、设置、升级”等部分。从各部分的具体内容来看,首先,两者的文字内容与表述方式、产品示意图绘制细节等均大幅度相同或者实质相似;其次,两者的文字、产品示意图在使用手册中的编排组合亦大体相同。... 对于该部分由明静公司独创的具有个性化的表达,欧朗设备厂在经营活动中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不注明来源的方式将其直接纳入自己的用户手册之中。欧朗设备厂此种所谓的“借鉴”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畴,应当被认定为侵犯明静公司计算机文档著作权的行为。


一审法院将计算机文档与计算机软件的功能、产品外观相提并论,认为用户手册的编写方式并非本案审查范围,实质上无异于否认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构成部分的文档具有独立保护价值的事实。本院认为,既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将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均纳入软件的框架下予以著作权保护,那么即使程序不构成侵权或者不能被证明构成侵权,文档仍应受到法律保护。一审法院错误地理解了文档的法律属性,应当予以纠正。明静公司关于计算机文档部分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3.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九章云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647号】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文档实质性相似不能推定软件程序也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应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源程序、文档等文件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天云融创公司主张九章云极公司侵犯了涉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但仅提供了被诉侵权文档与涉案文档进行比对,并未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也未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运行界面,因此无法对双方软件进行比对。即便根据天云融创公司的主张,涉案文档与被诉侵权文档存在相同和相近似的部分,但这部分内容主要为此类大数据平台软件的常规功能和常用算法介绍,缺乏与涉案软件相对应的内容,不足以认定天云融创公司就双方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张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从而将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九章云极公司。天云融创公司对其所提出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该认定正确。天云融创公司主张九章云极公司、张皓者侵害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不能成立。

 

六、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七、实务小结

1.文档是与计算机程序相对应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主要是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介绍和操作指导。脱离了其所对应的计算机程序,文档无法单独运行从而得到计算机软件所追求得到的某种结果。因此,文档一旦脱离其所对应的计算机程序,则不能单独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2.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应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源程序、文档等文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仅以文档的相似推定程序相似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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