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汇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及权属纠纷篇
- 发布日期
- 2024-03-27
计算机软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于2024年2月27日上线,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
本次裁判要旨汇编主题为“计算机软件”,剔除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共整理收集案例17篇,其中涉“开源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3篇;另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7篇,与计算机软件有关涉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3篇,涉刑事纠纷案件3篇。
本期推送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及权属纠纷案例17篇,具体内容如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及权属纠纷
软件与机器捆绑销售时的侵权认定
案例指引
指导性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 】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举证不利责任承担
案例指引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07)苏民三终字第0018号】
裁判要旨
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案例指引
美国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
裁判要旨
著作权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接触主张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较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案例指引
某电泳设备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部分复制”行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
案例指引
深圳某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黄某龙、陈某婷、叶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中任何能够实现相对独立功能的独创性表达均受著作权保护;复制的数量或者比例并不当然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破解他人芯片并大量制售侵权芯片的定性
案例指引
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刑终716号】
裁判要旨
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及刑法保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反向破解受害人芯片,提取其中的文件并进行复制生产、对外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网络用户上传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软件,网络服务提供者经权利人合理方式通知,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
案例指引
广州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387号】
裁判要旨
故意避开或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网络用户明知系未经许可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软件而予以信息网络传播,经权利人合理方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上述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对软件文档的考量
案例指引
某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647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一般不能脱离文档所对应的计算机程序,单独就文档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技术措施有效性的认定
案例指引
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未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6号】
裁判要旨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使用环境下能够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并不要求该技术措施完全无法被避开或者破解。
计算机软件共有著作权的正当行使
案例指引
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公司诉韩国某软件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
裁判要旨
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者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原则上,共有著作权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实际已不具备协商可能的,任何共有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其他共有著作权人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著作权人。
外国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认定问题
案例指引
微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462号】
裁判要旨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2)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即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双方软件源程序采用不同语言编写导致无法直接对比时,可以通过比对目标代码以确定双方软件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案例指引
南京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西安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79号】
裁判要旨
由于涉案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编写语言不同,不具备进行直接对比的条件,且从涉案产品芯片中只能读出二进制代码,与电子版源程序分属不同表达方式,无法进行直接对比。在二进制代码实质相同的情形下,存在用不同语言编写的源程序的可能性极小,此时,鉴定机构采用二进制代码对比方法,确定电子版源程序与涉案产品芯片中程序的一致性并无不当。
网络用户侵害著作权行为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行为的认定
案例指引
某网络股份公司诉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
裁判要旨
判断网络用户的内容提供行为能否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可从网络平台的性质、网络用户的身份及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内容等事实进行分析。如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管理或者控制关系,网络用户基于其管理员身份长期、稳定地从事与网络平台相关的发帖等行为,可以视为网络平台实施了该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并不影响该行为性质的认定。
委托人对委托创作的软件作品的使用权限
案例指引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某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89号】
裁判要旨
受委托创作的软件作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就著作权的归属未作约定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就作品使用范围未作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软件作品,即有权通过软件客户端正常使用作品的各项功能,此外可基于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的目的,而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在软件作品委托创作的原有目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但无权将受托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作为技术成果加以利用。
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基础的认定
案例指引
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某通信有限公司等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裁判要旨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涉案软件开发者是否未尽开源义务和是否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并不必然相关。被诉侵权人仅以涉案软件开发者并未依据开源协议开源为由,抗辩其不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管理者的原告资格
案例指引
某网络公司诉福建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开源软件的项目管理者对软件源代码的形成一般具有决定性作用。贡献者主动参与该开源项目应视为其默示同意项目管理者提起侵权之诉。项目管理者一般无需经过其他贡献者授权,即可以自身名义起诉维权。
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
案例指引
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
裁判要旨
网站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属于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合的独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后端代码也不受GPL协议约束,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仍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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