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汇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及权属纠纷篇(第二期)
- 发布日期
- 2024-04-16
计算机软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于2024年2月27日上线,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
本次裁判要旨汇编主题为“计算机软件”,剔除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共整理收集案例17篇,其中涉“开源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3篇;另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7篇,与计算机软件有关涉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3篇,涉刑事纠纷案件3篇。
本期推送为第二期,具体内容如下: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分段付款的理解
案例指引
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某软件有限公司、李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5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具有履行周期较长、软件功能需求随开发进程动态调整等特点;与之相应,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具有分阶段、按比例支付款项的商业习惯。鉴于各开发阶段往往相互依存、紧密衔接,委托方每一阶段支付的款项是否仅应理解为其所对应开发阶段工作成果的对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具体确定。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酌定违约损失的考量因素
案例指引
福建省某公司诉珠海市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9号】
裁判要旨
在确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违约经济损失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第一,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即使守约方没有举证证明缔约费用、履行费用等实际损失数额,但是其实际损失客观存在的,也应当将其作为酌定数额考虑的因素。第二,在履行合同时的诚实信用义务状况。违约方不应从自己的过错违约行为中获益。第三,行业交易习惯。可以参考同类技术、可比期限的合同许可费数额。第四,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标的的认定
案例指引
宁波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宁波某理发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694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系争软件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标的的判断,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字面约定,而应考虑涉案合同的目的、系争软件与合同约定软件的关联性或者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方迟延履行行为的认定
案例指引
北京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33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
以签订虚假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掩盖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
案例指引
李某军诉深圳某方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08号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
在案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所谓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真实目的是掩盖通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上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开发方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案例指引
某环保科技公司诉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徐某、王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677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方负责开发源代码、委托方享有源代码著作权的,开发方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第三人不就该源代码享有任何权利。开发方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可以认定委托方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应达到应用商店上架要求
案例指引
吴某诉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824号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
软件开发者开发要在常用的应用商店上架的商业应用软件,其明知相关应用商店规则要求,对其开发的相关软件负有达到在该应用商店上架要求的义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存在佣金比例出错、淘宝授权不成功、软件的短信登录页面无法登录等核心功能上的缺陷,致使用户无法实现登录使用、返利等功能,已造成影响客户发展和保留的后果,最终导致其开发的软件无法在常用的应用商店上架或被下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涉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纠纷
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的保护对象及其证明
案例指引
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智慧公司、刘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472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与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内容一般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信息。当事人主张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和与源代码对应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均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分别明确请求保护的具体技术信息并分别证明其符合法律保护条件。
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获取技术秘密渠道时的责任认定
案例指引
某科技股份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郭某强、程某、江某化、钟某强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而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
以图纸作为技术秘密载体时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
案例指引
北京某研究所诉顾某、古某、杭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
图纸可以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的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
刑事案件纠纷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行为的刑事认定
案例指引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侵犯著作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刑初1932号】
裁判要旨
(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单位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对于采用违法获利途径与网站经营公司账户分离方式的盗版“手游”侵权犯罪,其犯罪数额可以通过代理商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支数据进行梳理和查证。第三方代为销售的游戏虚拟礼品、装备或货币等虚拟财产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盗版“手游”网站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
向游戏软件提供私服运营构成犯罪的认定
案例指引
燕某侵犯著作权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5号】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程序属于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序列的计算机软件。私服行为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网络游戏软件服务器端程序的源代码,即使调整程序的一些边缘部分以迎合游戏玩家的需要,但其非法提供的游戏软件的源程序与其所依托的正版软件源程序是实质性相似的。私服行为人对其经营的游戏软件并未真正做出独创性的贡献。行为人未经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软件源程序后,私自架设并运营该网络游戏服务器牟利属于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泄露游戏源代码、架设及运营网络游戏私服网站等行为的刑事认定
案例指引
伍某、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终字第5321号】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权利单位的雇员违反与单位的保密协议约定,向他人泄露作为本单位商业秘密的网络游戏源代码,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非法获取的他人网络游戏源代码编译成网络私服游戏软件并运营以营利,或受让经营网络游戏私服网站的,均应按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可根据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认定。
为方便读者研究参考,言上法律团队已将上述案例打包汇总,您可按下述指引获取具体裁判文书:
【获取方式】公众号后台输入“计算机软件案例第二期”并发送即可获取对应链接。
【首期指引】如需要查看第一期内容,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跳转链接,或在合集“#计算机软件”中查阅。
END
专业有深度,服务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