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上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专题研究中国大陆竞争关系关联公司

营业执照上有相同经营范围,就算竞争关系吗?

核心提示: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都有"计算机软件开发"——这能证明它们是竞争对手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竞争关系的认定,不能仅凭登记的经营范围重合就下结论,而应从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对应市场等维度进行实质审查。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企业竞业限制纠纷中,如何认定新旧两家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案件的核心争议之一。长期以来,不少企业和仲裁机构习惯于做一个"简单的比对":翻出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看看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合——只要有一个类目相同,就认定构成竞争关系。

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着严重的挑战:现代企业的经营范围往往写得"大而全",一家科技公司可能在营业执照上同时列着"软件开发""技术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数据处理"等几十个类目。如果仅凭这些形式上的重合就认定竞争关系,几乎所有互联网公司都成了彼此的竞争对手——竞业限制将变成"行业禁入",这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一锤定音地确立了"实质审查"的裁判标准。


二、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关键表述是"有竞争关系的"——法律要求的是实际存在竞争关系,而非形式上的经营范围重合。

(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2025年施行)第13条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合理比例"原则——竞业限制的范围必须与劳动者实际知悉的商业秘密相适应,不得无限扩大。

(三)人社部《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10条

"限制从业范围应当限定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企业应当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有条件的可列明竞业限制企业名录。"


三、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

指导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山于2018年7月入职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公司"),担任智能数据分析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2020年7月,王山从万得公司离职。离职后,万得公司按月向王山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后,王山入职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哔哩哔哩公司")。

万得公司认为,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等,存在重合,王山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遂申请仲裁,要求王山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仲裁结果:支持万得公司,裁决王山返还补偿金6796元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认定违反竞业限制,酌定违约金为24万元。

二审(上海一中院)彻底反转。二审法院认定万得公司与哔哩哔哩公司之间不构成竞争关系,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万得公司的全部诉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提炼)

"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典型意义: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遴选为指导案例190号(第34批),对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性的参照效力。自此,"形式审查"正式让位于"实质审查",竞争关系的认定进入"四维实质审查"时代。


四、疑难问题解析

(一)为什么不能仅凭经营范围认定竞争关系?

原因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往往"大而全"

为了经营便利,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往往会尽可能多地填写经营范围类目。一家以视频平台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可能也登记了"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广告设计"等几十个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在所有登记领域都在实际经营。

原因二:互联网时代的业务多样性

在传统行业,经营范围往往能较好地反映企业的实际业务。但在互联网时代,一家公司的商业模式可能高度独特——比如万得公司做金融数据终端,哔哩哔哩做视频社区——两者虽然都登记了"软件开发",但实际业务天差地别。

原因三:防止竞业限制泛化

如果仅凭经营范围认定竞争关系,企业可以轻易地通过将竞争对手的营业执照拉到"经营范围重合"来锁定员工,这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构成严重限制。

(二)指导案例190号的裁判逻辑

上海一中院在二审中认定的核心逻辑是:

  1. 万得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金融数据服务,核心产品为Wind金融终端,客户为金融机构
  2. 哔哩哔哩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视频社区平台,核心产品为B站,用户为年轻消费者
  3. 两家公司的经营内容截然不同——一个是金融信息服务商,一个是文化娱乐平台
  4. 服务对象/受众完全不同——金融机构 vs 年轻消费者
  5. 对应市场完全不同——金融信息服务市场 vs 视频社区市场
  6. 特别值得注意的细节:万得公司提交的竞业限制协议附录中,列明的竞业企业均为金融信息服务商,并未包括哔哩哔哩。法院据此认定,万得公司自身也不认为哔哩哔哩是其竞争对手

(三)实质审查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在"实质审查"标准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变得更加重要:

  • 企业需要举证:新用人单位与原单位存在实质竞争关系,而不仅是经营范围重合
  • 劳动者可以抗辩:提供新单位的业务介绍、产品说明、客户群体等信息,证明不存在实质竞争
  • 法院综合判断:结合双方证据,从多个维度进行实质审查

五、实操建议

🔷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细化竞业限制范围,避免笼统表述

不要笼统地写"同行业"或"同类企业"。建议:

  • 明确列出竞业企业的具体名单(可附附录)
  • 从业务类型、产品类别、市场领域等维度定义竞争关系
  • 定期更新名录,反映业务变化

2. 不依赖经营范围,重视实质证据

在投诉或起诉员工违约时,不要只提交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来证明经营范围重合。主动收集:

  • 新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官网、产品介绍、招股书等)
  • 新单位的服务对象和客户群体
  • 新单位的市场定位和竞争优势
  • 证明两家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证据

3. 动态管理竞业限制名单

企业业务在不断变化,竞业名单也应与时俱进。建议每半年或一年审查一次竞业名单,增加新出现的竞争对手,剔除已不再竞争的企业。

4. 保留"自我认知"的证据

指导案例190号中,万得公司协议附录中的竞业企业名录不包括哔哩哔哩,成为法院认定的重要依据。这说明:企业自己列什么、不列什么,都可能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建议认真对待协议附录的竞业名单。

🔷 给劳动者的实操建议

1. 入职新单位前做"反向尽调"

在接受新单位offer前,主动调查新单位与原单位是否存在实质竞争关系。可以:

  • 对比两家公司的核心产品和服务
  • 了解两家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
  • 搜索公开报道中是否将两者并列为竞争对手
  • 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2. 保留新单位"无竞争"的证据

如王山案所示,劳动者可以主动收集以下证据:

  • 新单位的官网介绍、产品手册
  • 新单位的用户画像、市场定位资料
  • 第三方行业分析报告(将新老单位归入不同行业类别的)
  • 新单位的招股说明书(如有,通常是最权威的信息来源)

3. 履行报备义务,避免引发合理怀疑

如果你的竞业限制协议要求离职后提交就业信息,建议主动报备。王山案中,虽然王山最终胜诉,但纠纷升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未向万得公司报备就业情况。

4. 如果被诉,在仲裁阶段即提出实质审查抗辩

不要等到法院阶段才提出竞争关系抗辩。在劳动仲裁阶段就可以主张"实质审查"标准,引用指导案例190号。


六、小结

指导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案彻底改变了竞业限制纠纷中"竞争关系"的认定方式——从"看经营范围"的形式审查,走向"看实际业务"的实质审查。这一转变的意义深远:它防止了竞业限制制度的滥用,保护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同时也要求企业在设计竞业限制协议时更加精细化、针对化。对于企业而言,与其在"经营范围"上做文章,不如踏实做好竞业名单的细化和动态管理;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实质审查标准,是维护自身择业权的有力武器。


字数:约3,500字 本文基于竞业限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撰写,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相关专题

继续阅读

2026-07-10
竞业限制专题研究中国大陆两高一密

竞业限制只适用于三类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分别怎么认定?

竞业限制不是"全员义务",法律将其严格限定在"两高一密"三类人员。公司不能随意与任何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否则协议可能被认定不生效。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及大量实务案例,详细解析三类主体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要点。

查看
2026-07-10
竞业限制专题研究中国大陆两高一密

竞业限制适用主体(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

高级管理人员是竞业限制三类主体中最明确的一类,但"名不副实"的情况在实务中大量存在。职位叫"总监""总经理"就一定是高管吗?本文从《公司法》定义出发,结合典型案例,讲清楚法院如何认定高级管理人员。

查看
2026-07-10
竞业限制专题研究中国大陆两高一密

竞业限制适用主体(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要点

《劳动合同法》没有给"高级技术人员"下定义,这是立法者有意为之——各行业的技术层级差异太大。但正因如此,实务中的争议也最大。本文结合司法案例,讲清楚法院如何综合判断、企业如何举证、劳动者如何抗辩。

查看
2026-07-10
竞业限制专题研究中国大陆两高一密

竞业限制适用主体(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界定与主体不适格的法律后果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竞业限制三类主体中争议最大、案件最多的类别。2025年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确立了"无密不保"规则——没有秘密,就没有竞业限制。本文讲清楚法院怎么审、企业怎么防、劳动者怎么辩。

查看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需结合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专业判断。

选择一个问题类型,开始沟通。

网站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事项需结合事实、证据和适用规则判断。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