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事件回顾


近日,内地嘻哈歌手派克特在微博发歌开怼“乙游”厂商,并且歌曲视频画面内容全部采用了《恋与深空》的游戏画面。前述话题一经发出即引发热议,并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榜第四。


(派克特争议微博内容,图源网络)


(涉事话题曾登上微博热搜前五)


当晚,《恋与深空》运营单位上海叠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叠纸公司”)即在游戏官方微博发布《严正声明》,通知派克特应于24小时内停止侵权,删除微博内容,道歉并消除影响,并将追究相应责任。



(《恋与深空》官微回应与《严正声明》内容)


02

引发热议


社会热议


就本次派克特Diss“乙游”引发的争议,网友们对此抱有不同看法:


反对派


有网友认为,《恋与深空》游戏不对未成年人开放,派克特的言论未能如实反映事实。


(派克特涉事微博热门评论,图源网络)


支持派


也有其他Rapper认为,派克特的“Diss”言论属于对社会问题的批评,是嘻哈批判精神的体现。


(Rapper王波微博内容,图源网络)



诚然,如其他Rapper所言,嘻哈界确存在“Diss”的批判文化,这种“Diss”也是一种舆论监督。然而,存在“Diss”文化不代表Diss可以为所欲为,Diss过了火,则需要承担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在众多评论中,有位网友的评论体现了公众的疑惑,如果“Diss”也是舆论监督的一种,那舆论监督与侵权的边界何在?如何对两者进行区分?


本文将围绕舆论监督与侵权边界的法律问题,从侵害名誉权要件的角度对本次事件进行分析。


03

涉事微博是否侵权?


Part.1

游戏厂商是否有权主张名誉权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从前述法律规定可见,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均享有名誉权。名誉是一种社会客观评价,自然人的名誉主要与品德、声望、形象等人格尊严相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誉则主要体现在信用、经营状况、经营道德等方面,法人也依法享有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因此,游戏厂商属于适格的维权主体。


Q1: 涉事微博未“指名道姓”,是否影响游戏厂商主张名誉权侵权?


在本次事件中,虽然涉事博主直言Diss对象为“乙游”厂商,在其所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和涉事视频中,均未出现具体的游戏名称和游戏厂商,但这不意味着相关权利人就无权提起名誉权诉讼。


(2020)沪0114民初6780号案中,法院指出:对于未直接涉及原告的言论,判断原告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核心是争议言论是否指向原告。对于与原告产品蔚来ES8车辆的使用人、其他评论人,或者是原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人相关的言论,均与原告的产品、服务、整体形象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言论的受众阅读时能直接与原告产生关联。故即使言论不直接涉及原告本身,原告也具有诉的利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因此,只要言论内容具有指向性(包括本名、艺名、简称、肖像、配图等元素),让不特定的第三人联想到特定的对象,即使没有“指名道姓”,相关权利人也有权提起名誉权诉讼。


在本次事件中,涉事博主所发布的涉事歌曲视频,画面内容全部采用了《恋与深空》的游戏画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认定为足以使得公众联想到《恋与深空》运营方的可能性,即可能会被认定会具有指向性。


Q2:游戏厂商对批评言论负有容忍义务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本条实际上是规定了民事主体对他人就公共利益相关、基于事实依据的意见表达存在容忍义务。除本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即便影响他人名誉,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前述规定下,民事主体对他人言论的容忍义务边界,可参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7)京0108民初44460号案中的如下论述:

基于事实依据的意见表达,在法定范围内受到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但是公开传播事实本身的言论必须遵守事实陈述大致客观的限制,即使公众人物、公众企业对公众的言论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主要是针对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的评论性言论,并非对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传播也具有容忍义务。就本案而言,首先,现无权威部门或有权部门作出“百度作业帮”陷害“小猿搜题”涉黄属实的认定结论。其次,上述发言内容,偏离“作业帮”实际运营主体,将与“作业帮”相关纠纷的声索对象直接指向百度公司,意在指控百度公司为所谓构陷“涉黄”行为的实施主体,且用语多为贬损性言辞,部分为咒骂语句。上述言论内容缺乏确凿依据,超出了当事主体应当容忍、克制的范围,构成虚假事实陈述的诽谤。


综上,诚然,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公众人物、公众企业也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需要接受公众合理的批评和监督。然而,这不意味着权利行使没有边界,如若符合前述法条规定的但书情形,则超出了公众企业应当容忍、克制的范围,游戏厂商不再负有容忍义务,涉事博主的言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Part.2

涉事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名誉权侵权,《民法典》第1024条第一款以概括列举的方式,指明侮辱和诽谤是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的基本方式,这也基本延续了原《民法通则》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主要从是否有侵权行为、是否造成名誉受损、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就对案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进行评价。 


1. 游戏厂商可以尝试主张涉事言论属于侵权行为


前文已述,《民法典》已明确指明侮辱、诽谤是侵犯名誉权的基本方式。


一般而言,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而诽谤通常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过错形式不限于故意。


在本次事件中,涉事博主的言论包含如下内容:


(1)“无良游戏厂商”、“养鸭子”、“脑残”等可能被认定为贬损、侮辱性的言论。


(“乙游”玩家认为涉事博主言论“羞辱”了游戏本身以及对应玩家群体)


(2)“明目张胆毒害下一代”以及“形同虚设的年龄审核制度”等可能与案涉游戏情况不相符的言论


(《恋与深空》的AppStore页面标签明确年龄分级为17+)


(《恋与深空》游戏明确不支持未满18岁用户游玩)


在(2020)沪0114民初6780号案中,上海嘉定法院指出:

“轼界”系汽车方面的微博账号,在两年多时间里发布了180余条言论,其中大部分直接与原告相关。对于与原告产品蔚来ES8车辆的使用人、其他评论人,或者是原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人相关的言论,均与原告的产品、服务、整体形象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言论的受众阅读时能直接与原告产生关联。故即使言论不直接涉及原告本身,原告也具有诉的利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正常的监督行为与借机诽谤、侮辱如何区别,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社会公众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公众的感受;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只是在某一特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应当考量特定范围内人士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行为人的言论内容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当然,基于个案当中对于“侮辱”“诽谤”认定的尺度存在差异,前述情况是否足以被认定侵权有待法院进一步判断,但案涉游戏厂商可以结合在先案例从前述角度进行细致说理。



2.游戏厂商可以尝试主张名誉受损


第一,就主体而言,虽然涉事博主声称这是对“乙游”公司的“集体开炮”,但因为在视频画面中选取的均为《恋与深空》游戏的内容,视频的受众观看时能直接与涉案游戏厂商产生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也可能存在此等侮辱、诽谤言论被认为明确指向该游戏厂商的可能性。


第二,实际损害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法人名誉的受损程度主要考虑:侵权内容宣传范围、辐射人群、点击量、阅读量、评论评价、传播周期、收入销量下降等因素。基于前述因素,游戏厂商一方面可以整理游戏玩家评论等相应证据主张涉事言论已经造成公司及产品社会评价降低,另一方面,也可结合涉事言论内容本身、涉事言论发布后引发的媒体报道、行业讨论、其他rapper的支持、言论热度等内容进行进一步强化和说明。

(根据游戏厂商发布的《严正声明》,截止涉事微博发布当天22时,即该微博仅发布不足5小时,播放量已超过344万次、评论14.1万条、转发3.5万次、点赞166万次)


第三,从诉讼策略角度,根据最高院相关意见,游戏厂商可尝试援引关于名誉权侵权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主张应当由被告证明不存在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中认为,法人名誉权是否收到损害,应当以法人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社会评价是否受到贬损作为判断依据。如能够证明存在侵害法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就可以推定法人名誉权受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如果侵权人主张法人名誉权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存在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涉事内容发布者可能被认为具有过错


其一,在先判决一般认为,相比于普通主体,公众人物、公众企业具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在公共场合更需要谨言慎行,并考虑言论发布、传播后将造成的社会影响。如(2011)一中民终字第09328号案中,北京一中院即认为:公众人物,深悉网络传播之快之广,更应谨慎自己的言行。涉事博主是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嘻哈歌手,获得微博加“V”名人认证,在微博单个平台即拥有199.3万粉丝,影响力较大。作为公众人物,法院可能会认为其理应考虑到发布涉事内容可能会对相关主体造成巨大负面影响,进而认定其存在过错。


其二,在游戏厂商发布《严正声明》后,涉事博主并没有立即停止涉事内容传播,而是先删除带有视频的内容,再重新发布无配图版本的歌曲继续传播,而后才进行了删除。游戏厂商亦可尝试基于前述事实进一步主张涉事博主存在过错。



04

被侵权人需要如何采取救济措施?


网络平台名誉权侵权日益多发,但由于网络侵权主体认定困难、取证困难、损害结果难以判断、难以完全消除网络负面言论等因素,针对网络名誉权侵权维权存在一定挑战。因此,在侵权后及时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是权利人打响漂亮反击战的基础,一般来说可以从如下维度进行处理:




01

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由于侵权人可能会删除涉事言论,故权利人应及时固定侵权内容及相关发布、传播数据,同时注意固定相关评论情况,以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权利人社会评价下降的事实。



02

及时发函要求删除侵权内容

向侵权人及相关平台发出侵权通知,要求侵权人或平台删除相关视频/文章,以避免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



03

及时发表声明,澄清事实

考虑到网络平台侵权言论传播速度快,权利人可通过发表声明,尽快澄清事实,以降低不实言论对权利人所造成的影响。但需要特别注意声明函的措辞和尺度,以避免扩大争议,起到负面影响。



04

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一方面,权利人可发函要求平台披露侵权者实名信息,以便于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权利人在采取手段前,要注意做好证据的固定,以避免出现证据灭失。


当然,如前所述,名誉权侵权有赖于法院对于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边界的认定,保险起见可以结合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情节一并提起诉讼。


此外网络侵权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在管辖、立案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分析。


在过往处理名誉权侵权案件过程中,我们见过太多因大V的几句不当言论造成重大交易机会丧失的先例,令人惋惜。


此次游戏厂商第一时间强势发声为后续游戏厂商处理类似情况提供了参考,我们由衷希望各家公司都能在舆论漩涡中打响漂亮的反击战!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言上法律团队由隆安广州高级合伙人兼管委会副主任吴让军律师带领的多名精英律师组成,团队负责人吴让军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具有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重执业资格。


团队主要专业领域为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常年法律顾问及合规专项,主要行业领域为互联网与科技。


在游戏电竞领域,团队成功代理多起涉及游戏换皮、游戏买量、游戏运营、游戏生态等诉讼案件以及多个游戏合规项目,曾服务包括腾讯、三七互娱、星辉游戏、中旭未来等多家上市游戏企业在内的多家客户。


(1)曾代理行业多个具有引领性全国首案

  • 全国首例同时适用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 全国首例针对游戏机破解侵权行为出具行为保全诉中禁令

  • 全国首例将游戏整体认定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的案例(2023年中国法院典型案例)

  • 全国首例针对键鼠转换类作弊硬件行为出具行为保全诉中禁令

  • 全国首例涉及《王者荣耀》游戏全部内容的换皮诉讼

  • 全国首例FPS游戏换皮案件纠纷

  • 全国首例将游戏整体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游戏侵权纠纷

(2)统筹规划各类行业论坛、沙龙、研讨活动数十场

(3)首创制作和发布《网络游戏诉讼年度观察报告》,已连续发布四年



团队荣誉

团队负责人吴让军律师曾荣登“2024年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游戏与电竞” 榜单、获评“2023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2024 ALB 华南地区客户首选律师”荣誉。


团队经办的知识产权案件:

40余次分别入选为最高法院、多地高院、知产法院的典型案例;


团队经办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

10余次获得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撰写的理论研究文章亦多次获得十大论文奖或一等奖。



团队理念

言上法律团队始终秉持“专业有深度、服务有温度”的服务理念,善于制定创新策略实现甚至超越客户目标和预期,具有全面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骄人业绩,深受客户好评。


@

联系我们

小秘书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