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杭州中院就原告联安公司与被告小米公司等的商标侵权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米家”,构成商标侵权,需赔偿对方1200万元。
作为商标反向混淆的典型要案,该判决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也激起了本律师研究商标反向混淆的兴趣。下面就由本律师为你盘点下那些年所发生的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你会发现,摊上商标反向混淆的都是大事。
一、何为反向混淆?
商标是用于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其主要作用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为了保护消费者,避免社会公众在商品来源上发生误认,商标法中就出现了商标混淆理论,将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
传统的商标混淆是指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误以为在后的商标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在先的商标权人,即正向混淆。反向混淆中,同样是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在后的商标使用人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往往具有更高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影响力,由此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先注册商标的产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由此割裂了在先商标权人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联系,使其注册商标丧失了区别的功能。
拿小米“米家”案举例,说白了就是,明明是小米侵犯了原告联安的商标权,可是由于小米名声太大,导致被人们误认为是联安傍小米名牌,侵犯了小米商标权。
反向混淆最直接的影响便是损害在先商标权人的商业声誉,使在先商标丧失区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产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由于在后商标使用人具有更高的知名度,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对在后商标使用人更为熟悉,并会错误地认为在先商标权人是未经授权,恶意“搭便车”的侵权者,由此造成在先商标权人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评价变低,商誉受损。另一方面,当在后商标使用人因某种原因产生不良的信誉时,在先商标权人亦会随之牵连,遭受声誉损失。最终,在先商标权人通过商标建立良好商誉的期望落空,并失去进入新市场的机会。
同时,反向混淆行为引起了“混淆的可能性”,模糊了商品和真实来源,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了错误认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的知情权以及对商品的自由选择权无法实现,由此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若法律不对反向混淆加以约束和规制,大公司便可以恣意抢夺小公司的合法商标,这样不仅会使小企业丧失其独立的市场地位,断送其拓展未来市场的可能性,更有可能引发弱肉强食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市场经济追求正义和公平竞争的法治精神。
二、反向混淆十大悲情案例盘点
百事可乐饮恨“蓝色风暴”
判赔金额300万元
综合指数5
悲情指数5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为“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
百事可乐公司进入中国后,在市场上推出了多次百事主题促销活动,其中2001年百事主题为“全能挑战 百事球星”;2002年为“世界足球相扑赛”、“百事超级星阵营”;2003年为“百事群英会”、“百事节奏狂飙”;2004年为“突破渴望群星汇”;2005年为“蓝色风暴”。
2005年,蓝野公司以百事公司在可乐等产品上大量宣传、使用“蓝色风暴”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杭州中院一审以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并非商标使用,同时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为由判决驳回了蓝野公司的全部诉请。然而,二审浙江高院认定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并根据商标反向混淆的原理,判定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酌情判赔300万。
该案是商标反向混淆早期最知名案例,学界对于反向混淆研究和讨论多基于此案,因其典型意义和影响力,该案入选为2008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点评
New Balance误入“新百伦”
判赔金额500万元
综合指数6
悲情指数5
周乐伦是“百伦”注册商标和“新百伦”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核定使用上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
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美国New balance)是知名运动品牌,有“慢跑鞋之王”美誉,享有较高知名度。
周乐伦于2004年6月4日注册申请“新百伦”商标。新平衡公司于2007年12月对周乐伦的“新百伦”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2011年7月,国家商标局裁定新平衡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新百伦”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2年3月,周乐伦发现新平衡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宣传和销售其鞋类等产品时长期、大量地使用原告的“新百伦”商标,遂起诉至法院。
2015年4月24日,广州市中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商标侵权,需赔偿原告9800万元。新百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在广东省高院作出判决,将赔偿金额从9800万元变为500万元。
作为在知识产权判赔方面全国最保守的法院之一,广州中院终于雄起了一次,在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收官之际终于亮剑,通过此案一举拿下该院知识产权审判有史以来最高赔偿,但二审法院还是保守地将判赔金额降低了不少。
一审法院以被告审计表、利润表中的全部产品的利润数据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二审法院却认为,被告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原告无权对被告因其自身商标商誉或者其商品固有的价值而获取的利润进行索赔。二审法院最终从商标对新平衡公司利润贡献率、被告的侵权主观恶意、原告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侵权标识使用方式、规模、持续时间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了500万的赔偿数额。
点评
小米暂别“米家”
判赔金额1200万元
综合指数6
悲情指数6
这个剧情公开不久,本律师就不啰嗦了。
原告联安公司以弱胜强扳倒小米。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查明被告的销量,杭州中院还发出裁定,要求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分别提交被控侵权商品的真实销量数据,要求京东方面提交被控侵权商品在京东平台上销售的数据,功不可没。
同时,判决出来不久,小米已回应称将提起上诉。本律师已搬好板凳,坐等吃瓜。
点评
纵横二千兵败“2000”
判赔金额1257万元
综合指数7
悲情指数7
自然人赵华为注册号为第1094814号,名称为“2000(手写体)”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准使用产品为第25类(袜、手套、围巾、面纱、披巾、领带、服装带、腰带)。
纵横二千公司是“G2000”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但其使用产品为范围只是第25类“服装、鞋、帽”以及第18类“手袋、购物袋、背带”等。
2006年,赵华以纵横公司在领带、袜子、腰带、围巾等产品上使用“G2000”商标,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纵横公司及其经销商,要求纵横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2000万。
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纵横公司构成侵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赵华的2000万的诉请金额。二审期间,浙江省高院支持了杭州中院有关纵横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但将判赔金额调整至12570163.20元。
又是杭州中院、浙江高院。啥也别说了,朋友们,上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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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死里逃生
原告诉请被驳回
综合指数5
悲情指数7
2002年“奥普”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后来,浙江新能源公司受让成为商标专用权人。2009年,新能源公司许可现代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现代公司又许可浙江凌普公司使用该商标,许可期限自2009年12月至2012年3月。

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为生产厨卫装置的知名企业,于1995年至2009年注册“奥普”、“AUPU”、“1+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第6类。“奥普”系列商标先后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于2005年被司法裁判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0年9月,新能源公司、凌普公司以奥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使用“AUPU 奥普”标识,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苏州市中院判决奥普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7月31日,江苏高院判决赔偿金额从10万元变为30万元。
奥普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奥普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一审、二审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最大的看点便是最高院对于大结局的戏剧性逆转。再审判决中指出,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同时,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不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该种使用行为即不在商标法所禁止的范围之中。
此案从鼓励创新,及商标功能的视角,对案涉被诉行为和涉案商标关系的诠释,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有很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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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撞车“嘀嘀”
赔偿金额8020元
综合指数8
悲情指数7
2011年8月,杭州妙影公司推出了一款叫“嘀嘀出行”的下载软件,后来还有“嘀嘀导航”、“嘀嘀地图”、“嘀嘀打车”等,主要在杭州地区推广。妙影公司于2012年5月注册商标“嘀嘀”,核定使用类别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在此之后,北京小桔公司推出了一款打车APP软件叫“嘀嘀打车”。
2014年5月妙影公司起诉要求小桔公司停止侵权,妙影公司起诉要求小桔公司停止侵权,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8000万元,承担20万元维权费用。同年5月,小桔公司宣布将“嘀嘀打车”正式更名为“滴滴打车”。
最终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嘀嘀”系列商标权的转让,原告妙影公司一方则撤回起诉。
据杭州中院介绍,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对是否构成侵权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但均表达了强烈的调解意愿。耗时两年,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商标转让协议。作为当时杭州地区诉讼标的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能以和解的形式结案也算是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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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TEL醉倒 “卡斯特”
判赔金额50万元
综合指数8
悲情指数6
李道之是“卡斯特”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
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CASTEL FRERES SAS)是依照法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由皮埃尔卡斯特先生和他的8个兄弟姐妹创立于1949年,注册地位于法国波尔多,主营葡萄酒的生产和销售。经过60多年的发展,这个以创始人姓氏命名的家族企业,已经发展成为名列前茅的国际知名大集团,产品行销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英国、德国、波兰、美国、日本、俄罗斯以及中国等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2008年全球成品酒销量超过5亿瓶,在中国进口葡萄酒市场,更是以540万支冠绝群雄。
2009年,李道之以及其授权经销商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以卡斯特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葡萄酒产品上使用了“卡斯特”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卡斯特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4000万元。
温州中院一审认定卡斯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定其赔偿损失33734546.26元。二审同样是卡斯特败诉。案件于最高院进行再审,判决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最高院的判决结果仍认定卡斯特侵权李道之,但赔偿金额从令人咋舌的天价3373万元变成50万元,格外“偏袒”卡斯特。从判决文本看,最高院以6000多字的长篇幅专门论述赔偿数额的确定。最高院认为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需要通盘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历史纠葛及谈判过程、法国CASTEL被诉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是否具有恶意、“卡斯特”商标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法国CASTEL生产的葡萄酒的知名度情况、“卡斯特”商标许可费等情况。综上,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万元。和奥普一案相同,此案体现了最高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尊重,小作坊想要以反向混淆的方式猛坑土豪企业一笔不再是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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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碰瓷“MK”
9500万诉请被驳回
综合指数9
悲情指数8
汕头建发手袋工艺厂于1999年获准注册商标“MK”,指定使用在第18类箱包等商品上。

“Michael Kors”是全球知名的时尚轻奢品牌,并在中国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二迈可寇斯于2000年根据其字号及主标“Michael Kors”的首字母创作完成品牌Logo"MK“。

2017年建发厂起诉Michael Kors等4名被告未经许可长期生产、销售、宣传“MK”品牌箱包产品,侵犯了建发厂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赔偿9500万元。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告商标侵权,未认定反向混淆成立,并驳回了建发厂的诉讼请求。随后原告上诉,二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旧未得到支持。
本律师注意到,两审法院都对商标反向混淆认定问题做出了回应,均认为不构成反向混淆。在进行反向混淆判决时,应秉承与正向混淆相同的标准,不能脱离商标权的本质属性和商标侵权混淆理论的标准。
一审法院在进行反向混淆判断时提出了三个角度。首先,不能把被控侵权标识的知名度作为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不能通过认定反向混淆的方式予对被告持续广泛的使用获得的商业成果予以掠夺;其次,反向混淆需要重点考察商标共存的可能性,如果商标不存在共存的可能性,在后使用的商标就应当进行合理的避让。最后,需从商标权人、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人及消费者的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如认定反向混淆成立,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识别成本的增加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审法院在进行反向混淆认定时从以下四个角度分析:涉案商标是否有强固有显著性;其次,原告是否有对涉案商标进行持续、广泛的使用而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是否有对涉案商标进行避让;原被告双方产品涉及的消费群体是否相同,是否会引发相关公众的误认。
本案给各位律师朋友提供了处理反向混淆纠纷的清晰的思路。再给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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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通”短兵相接
1亿诉请被驳回
综合指数9
悲情指数9
上海高通于2004年10月向商标局提出注册“高通”商标申请,2008年3月被核准注册。至今,上海高通先后使用、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其中包括第9类汉卡、彩照扩印机,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第38类电话通讯、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
美国QUALCOMN 公司(以下简称“美国高通”)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从事无线通讯业务的企业,于2001年设立高通中国公司,于2008年设立分支机构高通上海分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美国高通以“高通”、“高通骁龙”作为其产品和服务的中文商标使用。
2014年,上海高通将美国高通诉至上海高院,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工商注册的企业名称,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亿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上海高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上海高通公司提起上诉。
该案曾被人称为继美国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之后,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号大案”。原告败诉理由主要是双方销售的产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会引发公众的混淆误认。
本律师还注意到,自2010年,美国高通曾就上海高通的四个商标分别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其中过程比较曲折的是2013年美国高通对上海高通就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从商评委到北京高院,最终上海高通三个商标被撤销,终审判令商评委就注册在第42类的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几番折腾着实精彩,本律师密切关注,坐等大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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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大意失“iPad”
赔偿金额6000万美元
综合指数10
悲情指数10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域注册了iPad商标,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但这一切并不包括深圳唯冠在内地注册的iPad商标。
2010年,苹果向法院请求判决“iPad”商标权的所有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
2012年1月:苹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7月:苹果公司同意已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就关于iPad商标权一案达成和解。
该案唯冠公司没有实质启动最终的商标侵权之诉,双方是以和解收场。若唯冠公司主动起诉苹果公司商标侵权,毫无疑问会是商标反向混淆的典型案例。
需要指出的是,苹果公司前期购买iPad商标的策划堪称惊艳,只是在其iPad产品推出市场之前和法律部门之间没有做到很好的衔接。知名度极高的苹果公司,在中国因为没有先注册Ipad商标,被迫以6000万美元购买4个字母,完全是大意失iPad。不过,像苹果公司这样的土豪,在商标上再任性一会那都不算事。
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