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某科技公司发现离职员工赵某在离职后不久就入职了竞争对手,但公司当时没有立即采取行动,而是在赵某入职后的第13个月才提起劳动仲裁。赵某的抗辩理由是: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我违约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已过。公司则认为:我们是在第12个月才通过快递取证确认赵某确实在竞争对手工作,时效应从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