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竞争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人员范围)并非越大越好。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2025年施行)第13条,竞业限制范围超过合理比例的部分无效。范围过宽不仅无法约束劳动者,反而可能导致关键条款被调整。指导案例184号确立了"比例原则"——范围应与涉密程度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