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4条明确,竞业限制人员限于三类: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简称"两高一密")。三类主体各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既有形式审查也有实质审查。企业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劳动者也可据此判断自己是否受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