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股权、期权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不被认可。以股票期权替代现金补偿,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3条关于"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的强制性规定,且存在价值不确定、流动性差等问题,法院倾向于认定无效。但"额外股权激励+现金补偿并行"的模式,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可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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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股权、期权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认不认?
用股权、期权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不被认可。以股票期权替代现金补偿,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3条关于"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的强制性规定,且存在价值不确定、流动性差等问题,法院倾向于认定无效。但"额外股权激励+现金补偿并行"的模式,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可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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