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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件索引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数据爬取类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认定标准,为同类案件确立了审慎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事实认定规则,具有重要的先例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乐谱平台"有谱么"的运营主体,其主张被告广州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人工手动爬取"方式获取并使用其平台曲谱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通过"抽样比对"和"上新比对"两种方式予以证明,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合理费用。我方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接受被告委托介入诉讼,面对一审的不利局面,积极与被告沟通,深入了解类似曲谱平台的业务模式并进行补充取证,向法庭论述原告未尽到举证责任、相应内容系用户上传而非被告主动爬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曲谱数据集合虽具有一定竞争利益,但其提供的侵权比对证据存在抽样不科学、样本量小、时间跨度短等问题,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相反,被告提交的后台数据等证据显示,涉案曲谱在被告平台占比低,上传主体亦存在差异。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数据爬取类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认定标准,为同类案件确立了审慎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事实认定规则,具有重要的先例参考价值。

(一)紧扣构成要件重新梳理案件事实,有力反驳不科学的侵权比对方法

承办律师接手本案后即迅速抓住原告举证的不足及逻辑矛盾之处,围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重新梳理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一方面,从原告平台上传曲谱测试、其他曲谱平台情况、被诉平台其他未指控歌曲的曲谱情况等多角度举证,并巧妙将其他曲谱平台发表在先的、与被诉平台曲谱样式相同的曲谱进行对比,对原告主张的侵权比对方法进行有力反驳;另一方面,围绕被诉侵权歌曲的全部曲谱数占比、被诉曲谱占平台全部曲谱的占比两个关键比例,直观、有效地向法院展示了被控侵权曲谱占比低、由不同用户账号创建、时间分散等特征,与有组织、有规模的爬取行为特征相悖,相关观点成功获得法院认可。

(二)争取庭后补充意见及证据机会,实现诉讼结果的彻底逆转

承办律师临危受命介入一审庭后程序,结合丰富办案经验迅速确定案件关键点并组织案件思路,向法院争取了庭后补充意见及证据的宝贵机会,与经办法官进行多轮、深入的专业沟通,撰写数十页书面《补充意见》,起草证据说明及补充比对意见,成功将案件从对被告不利的"侵权推定"氛围中拉出,重塑为对原告"举证不能"的审查,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亦未上诉。

(三)明确数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边界,防止竞争法被滥用

本案判决基于数据纠纷的特点,明确了平台方享有权利的是曲谱数据的集合而并非特定曲谱,并对原告方的举证提出了"随机性+规律性"的可参考标准,防止竞争法被滥用为打击正常市场竞争的工具。本案为日益增多的数据抓取、利用纠纷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层面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有助于引导企业将竞争焦点回归到产品创新、服务提升和用户体验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