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意义
本案系电影摄制领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再审判决作出"侵权但无需停止侵权"的突破性裁判,平衡了社会资源与原告权利,尊重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基本原则,促进电影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案情简介
饶某系《脑囧之魔兽世界》剧本的作者。2016年,其与深圳某网络视频有限公司签订合约,许可该公司根据剧本拍摄电影。后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电影申请报批并实际摄制。饶某认为该文化传媒公司未经同意将剧本摄制成电影,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200万元。一审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30万元;二审改判赔偿50万元并判令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再审阶段,经代理人重新梳理案件事实、调整诉讼思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仅侵犯摄制权、不承担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责任,并基于比例原则允许电影继续发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电影摄制领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再审判决作出"侵权但无需停止侵权"的突破性裁判,平衡了社会资源与原告权利,尊重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基本原则,促进电影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一)比例原则的精准适用,明确"侵权不停止"的裁判规则
案涉电影能否继续复制、发行、传播是双方持续争议焦点。再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仅违反独立拍摄约定、两被告高度关联、电影发行既是原告取得报酬的前提也是被告侵权获利来源等因素,结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与促进传播的立法宗旨,认为禁止电影发行不仅浪费社会资源,且与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及后果严重不成比例,不符合双方根本利益,故允许电影继续发行。该判决对知识产权案件中停止侵害责任的合理边界作出有益探索。
(二)再审阶段全面翻盘,展现专业能力
在二审判决几乎全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承办律师重新梳理案件事实,发现二审代理人诉讼思路存在错误,修正诉讼思路,紧紧围绕"被告无实际工作人员无法实际参与拍摄"和"案涉电影利益巨大不应简单禁止发行"两个关键点组织证据,向法院提交两倍于一审、二审被告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最终再审法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绝大多数主张,对每一个主张均作出细致回应。
(三)复杂法律问题的综合解决
本案涉及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权权项判断,合同违约、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合同法问题,以及公司混同的公司法问题,承办律师持续与被告沟通、大量检索法律规范与典型案例,为再审改判奠定基础,案件兼具学术与法律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