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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商标权

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某、尹某、南阳市某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案件意义

本案系上市公司首次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商标禁用权冲突、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等复杂疑难问题,二审判决在多个问题上作出突破性认定,确立了新的裁判规则。

案情简介

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系"索菲亚"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嘉兴市某集成吊顶有限公司、南阳市某集成吊顶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相关产品上使用涉案"索菲亚"商标,并擅自使用权利人代言人形象进行宣传,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2015年,权利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权利人在被控商品类别上已注册防御性商标为由,认定本案无认定驰名商标之必要,驳回相关商标侵权诉请。权利人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支持了权利人跨类保护等主要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市公司首次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商标禁用权冲突、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等复杂疑难问题,二审判决在多个问题上作出突破性认定,确立了新的裁判规则。

(一)明确权利人有权选择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方式维权,突破"按需认定"机械适用

在权利人享有多个商标权、防御性商标未实际使用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本意在于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如不允许权利人选择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方式寻求更有利的救济,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与驰名商标制度初衷背道而驰。据此认定权利人有权选择其他类别商标寻求跨类保护,确立了对同类案件具有开创性意义的裁判规则。

(二)明确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禁用权与案外人注册商标禁用权可以并存

即使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产生的禁用权与案外人已注册商标的禁用权范围发生重合,亦不影响驰名商标权利人向侵权者主张权利,侵权者应就其侵权行为分别向权利人及案外人承担法律责任。二审法院采纳代理人观点作出的该认定,填补了司法实践对该问题鲜有涉及的空白。

(三)明确驰名商标认定因素并非缺一不可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考量部分因素即足以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无需机械地一一考量全部因素,"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并非认定驰名的必备条件。该裁判规则纠正了一审法院的理解偏差,对类似案件具有很强借鉴意义。

此外,法院对权利人关于停止侵权、停止使用代言人形象、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涉案字号、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请逐一论述并基本全部支持,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