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意义
本案虽系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但属于典型的高利贷、砍头息式的职业放贷纠纷,涉案金额2.3亿元,当事人涉及国内知名集团公司,案件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和重大的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主张广州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偿还借款人广州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约2.3亿元借款及高额利息,遂于2018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律师代理担保方,通过检索法律法规、调查取证、申请律师调查令等方式,证明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向不特定主体推介并大量放贷,构成职业放贷,涉案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涉案《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方仅在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范围内承担责任,为客户减少高达1.6亿余元的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虽系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但属于典型的高利贷、砍头息式的职业放贷纠纷,涉案金额2.3亿元,当事人涉及国内知名集团公司,案件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和重大的典型意义。
(一)创新认定"职业放贷人",多层次攻击合同效力
在无其他明显导致合同无效理由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创新思路,通过案件检索、调查取证、律师调查令等方式收集证据,证明出借人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向不特定主体推介并联系提供大量贷款,交易频繁且金额巨大,其行为违背民间借贷诚实守信、自愿互助的特点,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承办律师准确引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及最高院司法政策、判例、各地指导意见,最终使法院采纳该观点,为当事人减少高达1.6亿余元的清偿责任。
(二)法院严格把握担保合同从属性,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法院准确适用《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关于"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即使《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仍肯定担保的从属性,认定《保证担保合同》亦无效。该判决依据充分、说理透彻,与法律条文及立法宗旨高度契合,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