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意义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标的金额三千余万元,历经一审、二审、重一审、重二审、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再审提审七个诉讼阶段,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具有深刻的社会影响和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案情简介
2008年,广东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称广东省某交通管理机构欠付其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3087万余元及利息。因涉及施工方人员刑事犯罪线索,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提审等多个阶段,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刑事案件最终认定施工方提交的结算材料属伪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判决该交通管理机构支付工程款195万余元及利息,较原审大幅降低了支付金额,为当事人挽回近两千万元国有资产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标的金额三千余万元,历经一审、二审、重一审、重二审、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再审提审七个诉讼阶段,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具有深刻的社会影响和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一)巧用刑事程序锁定事实,实现诉讼扭转
案件主要争议在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远程弃土"事实。由于时间跨度长、人员变动大,被告方此前连续败诉、局面极为不利。代理人另辟蹊径,建议当事人以涉嫌诈骗工程款启动刑事报案,法院经审理认定施工人伪造"远程弃土"事实构成诈骗犯罪。代理人随即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推翻此前的民事判决,实现诉讼扭转,为当事人挽回近两千万元国有资产损失,为律师借助刑事追查力量促进民事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办案思路。
(二)艰辛调查取证,还原延续十余年的历史事实
为查清历史事实,代理人实地考察工程地点数十次,访谈工程参与人员及项目周边村民,综合运用卫星测绘图比对、专业拍摄、动画解说等可视化方式向公安、法院、检察院各方阐述案件事实,成功还原案件全貌,为诉讼扭转打下坚实基础。
(三)厘清"未及时答复视为认可结算"规则的适用边界
关于施工方提交结算材料后业主方未及时回复能否视为认可结算结果,原审直接依据部门规章中的"未提异议视为认可"规则作出判决。代理人论证部门规章不能作为民事判决直接引用的依据,且适用该规则必须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为前提,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最终获再审法院认可,澄清了司法实践误区,为建设工程领域这一常见普遍问题提供了实践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