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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上有相同经营范围,就算竞争关系吗?
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都有"计算机软件开发"——这能证明它们是竞争对手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竞争关系的认定,不能仅凭登记的经营范围重合就下结论,而应从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对应市场等维度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竞业关系:从哪些维度判断?
竞争关系认定不能再"看营业执照"了——那么法院到底看什么?指导案例190号确立了"四维实质审查法":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受众、对应市场、商业秘密关联性。本文结合具体案情,逐一解析每个维度的判断标准和举证方法。
通过亲友代持股份、注册公司规避竞业限制——法院怎么穿透认定?
为了规避竞业限制,有些劳动者"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自己不直接注册公司,而是让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代持股份;或者自己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公司运营。法院对此发展出了"穿透式审查"方法,通过三维度分析揭穿表面形式,直接认定实质违约。本文结合邹某案等典型案例,系统解析穿透式审查的规则。
通过劳务派遣、外包为竞争单位工作,算不算违反?
有些劳动者不直接与竞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或外包公司"曲线就业"——表面上是人才公司/外包公司的员工,实际上全天候为竞争企业工作。这种"变相用工"能否被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法院的回答是:实质用工关系穿透认定。本文从刘某某案入手,系统解析法院如何揭开"虚假劳动关系"的面纱。
新公司不是竞争对手,但关联公司是——会"踩雷"吗?
劳动者千挑万选,入职了一家看似与原单位风马牛不相及的新公司。但入职后才发现:这家新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姐妹公司,恰恰是原单位的直接竞争对手。劳动者本人从未与这些关联公司签约,也没为他们工作——这算违反竞业限制吗?答案是:有可能。法院会穿透审查新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实质。
违反竞业限制与侵犯商业秘密竞合时怎么打?
一、问题的提出 某生物科技公司研发总监刘某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原公司发现:刘某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其在离职后不到一个月就入职了竞争对手;同时,竞争对手在刘某入职后不久就推出了一款与公司核心产品高度相似的新产品。公司怀疑刘某不仅违反了竞业限制,还带走了核心技术秘密。 公司面临两个选择:一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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